原創性門檻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原創性門檻(Threshold of originality)
目錄 |
原創性門檻是起源於英美法系中的一個著作權法概念,用來檢驗某一事物是否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而不是作品中所包含的概念。原創性是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要件。所謂原創性,其並非嚴苛的門檻,僅指作品需為作者獨立完成,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並非單純複製既有作品的結果。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該作品即可滿足原創性門檻而獲得保護。
雖然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缺乏原創性的作品仍可以尋求商標法或者專利法中有關設計專利的部分來尋求法律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
在Ets-Hokin v. Skyy Spirits Inc.一案及一份國會報告(House Report No. 94-1476)中,字體的設計被認為無法獲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在本案的裁決中法院指出:
Skyy 伏特加酒的酒瓶,雖然很具有吸引力,但沒有什麼特殊的設計或者其他的特色,能讓其單獨作為一項作品而存在。這不過是為了發揮一定的功能普通形狀的酒瓶罷了。 現在來察看瓶身上的標簽。地區法院也認為 Ets-Hokin 的照片是衍生作品。我們也說過“僅能獲得商標法保護而不具有著作權法保護的印刷品或標簽,是無法提起著作權侵犯之訴的”。雖然標簽的“圖像”一般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上面的“文字”所組成的圖像,除非這些文字有助於說明或附屬於其附帶的圖像,也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此處 Skyy 伏特加酒的酒瓶標簽只有文字,沒有任何圖像。
在美國著作權法當中,Stephen M. McJohn 寫道:著作權被限定在“有作者的作品”當中。這似乎意味著要有一個人,在滿足創造性的條件下創造了該作品。如果一個作品是完全由機器創造的,那可能會因為沒有“作者”而喪失著作權的保護。
此處就浮現出一個問題,即如何判定一個作品到底是完全由機器隨機創造的,還是其創作過程當中有那麼一丁點的人為因素,使得該作品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美國的國會科技評估辦公室認為,這個問題要取決於是否能將電腦與其他工具區分開,作為作者之一。美國版權局的看法是要能夠滿足註冊版權的條件,一件作品必須是人類創造的。機器創造,或完全沒有人為因素參與的隨機創造作品,無法進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