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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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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目錄

什麼是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

  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是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新修訂的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的戰爭險條款,於1983年4月1日起在倫敦保險市場上使用。[1]由8部分組成,共14條,具有完整的結構體系,故可以單獨投保[2]

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的承保風險[2]

  《協會貨物戰爭險條款》承保風險包括以下兩部分:

  1.負責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損害:

  (1)戰爭、內戰、革命、造反、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任何交戰方之間的敵對行為。

  (2)由上述承保風險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以及這些行動的後果或任何進行這種行為的企圖。

  (3)被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被遺棄的戰爭武器。

  從上述規定可知,《協會貨物戰爭險條款》僅對戰爭行為及戰爭武器導致的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負責,不負責因此而致的費用損失。此外,海盜風險並不屬於承保風險。

  2.對為避免承保風險所造成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予以負責。

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的除外責任[2]

  戰爭險條款的除外責任包括“一般除外責任”和“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兩部分。

  1.一般除外責任

  該部分和《協會貨物條款》(A)相比,增加了“航程挫折條款”,表明保險人對貨物本身沒有受損,但由於航程受阻或航海上的損失而引起的貨物的索賠不予負責,也就是說,保險人承保貨物本身的損失,而不承保其運輸航程的完成。此外,在戰爭險條款中,“核武器除外責任”的內容為“由於敵對性地使用核戰爭武器所致損失不予負責”。

  2.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

  戰爭險條款的“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和協會貨物A條款中的有關規定完全一致。

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的保險期限[2]

  協會戰爭險關於保險期限的規定比較複雜,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保險期限以“水上危險”為限,即保險責任自貨物裝上海輪時開始,直到卸離海輪時為終止,若貨物不及時卸離海輪,以海輪到最後港口或卸貨港當日午夜起滿15天為限,保險責任終止,如果在中途港轉運,也以到港15天為限。

  2.當保險責任中途終止時,如果貨物繼續運往保險單載明目的地,通過支付保險人所要求的額外保險費,自續運開始後,保險單可以重新恢復效力。

  3.如果由駁船向海輪裝卸貨物,保險人承保裝卸時的水雷和魚雷風險,但最長不超過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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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董光祖.新編實用國際貿易辭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2. 2.0 2.1 2.2 2.3 顧寒梅,江靜.外貿運輸與保險.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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