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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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Medical aid;Medical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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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亦稱醫療照顧,是指受保人可以享受的疾病醫療服務。各國疾病保險為受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的種類不盡相同,但一般都包括普通各種醫生的治療,一定的住院治療,以及必要的藥品供應。有的國家還規定可提供專科醫生、外科手術、產科護理、牙科治療,以及範圍較廣的藥品和某些供病人使用的輔助器械。[1]
享受醫療補助的條件[2]
關於享受醫療補助的條件,通常無合格期限要求,若有要求,一般比疾病現金補助合格期限稍短些。大多數國家對受保員工的供養親屬,和受保員工一樣,提供同樣的醫療服務。對兩類人員合格條件的要求沒有區別。受供養者包括配偶及年幼子女,有時還包括和受保人共同居住,並依靠受保人供養的其他成年人或年幼的親戚。
醫療補助的內容[1]
《社會保險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的醫療補助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在疾病情況下
(1)普通開業醫生診療,包括出診;
(2)在醫院由專家進行門診或住院治療,如有可能在醫院外提供這種專家治療;
(3)由醫生或其他合格開業者開具處方的必需藥物的供應;
(4)必要時住院。
2.懷孕、分娩及其後果
(1)由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產士進行產前、分娩和產後的護理;
(2)必要時住院。該公約規定可以要求受益人或其供養人分擔醫療費用,但有關費用分擔的規則應以避免經濟困難為原則加以制定。
1969年的《醫療照顧與疾病補貼公約》規定,醫療照顧應致力於維護、恢復或改善受保人的健康以及工作和處理個人需要的能力。醫療照顧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內科醫生的護理,包括家庭出診;
(2)在醫院內對住院或非住院人員的專家護理以及專家可能給予的院外護理;
(3)依照醫生或其他合格醫務人員的處方提供必需的藥品;
(4)必要時住院治療;
(5)依照規定的牙科護理;
(6)醫療康復,包括依照規定的肢体替代或矯正器材的提供、維護和更換。
各國疾病保險規定的醫療服務費用的具體支付辦法,主要有三種方式:
(1)由公共衛生系統或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將醫療費用支付給醫療照顧的提供者,病人一般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很少或不發生經濟關係。
(2)償還病人的治療費用或由病人報銷的方式。通常先由病人按其所得到的醫療服務向醫生、藥房或醫院繳納醫療費,然後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比例報銷病人所交的費用。報銷時一般有最高限額的規定。
(3)直接向病人提供醫療照顧。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險機構或政府自己擁有並經辦醫療設施,這些設施一般由領取薪金的人員掌管,由他們直接向合格的受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病人對大部分醫療服務不支付費用,只是他們繳納的保險費的一部分要撥作醫療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