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共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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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共決制是通過“伙伴式”的對話關係解決彼此之間的利益對立,協調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勞資共決制主要是德國工人民主參與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特色,並取得明顯的成效,在其他西方發達國家也很有影響。
德國的企業共決制產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後初期,德國許多工廠的資本家因為同希特勒法西斯政權有牽連而逃走或被關進集中營,工會把工人組織起來恢復和管理經濟,在德國重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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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操作規程是:
1、企業成立由工人代表參加的監事會,且監事會中工人代表的名額要與資方代表對等,監事會對有關爭議問題的決議必須以2/3通過方為有效。
2、在監事會外,還有工人代表參加的管理協商會議,可對有關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形成強有力的決議和結論。通過這兩種組織,工人可以就與資方爭議的問題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3、對有關爭議問題的解決,與資方形成共同決定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