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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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理性是指通過制度安排和制度內在機制的建立,保證制度的連續和穩定。即通過制度安排,使經營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較強的理性空間和理性色彩,既能夠使制度與日俱進得到修正,也防止制度缺乏連續性。
制度理性的內涵[1]
制度理性是在集體理性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最早涉及制度理性的是莫裡斯·古德里葉,是他在20世紀60年代《經濟學中的理性與非理性》一書中提出來的。張宇燕(1991)將制度理性又稱之為適宜制度,指的是一種制度的均衡狀態。尋求制度理性,十分類似於一個多種約束條件下的“極值”求解問題。張宇在研究人類理性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時也談到:“制度是一種‘公共產品’,制度理性是一種社會理性,它是指有利於實現社會利益的一種制度選擇。制度理性的基本問題可以這樣來加以概括,即人類社會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種方式通過集體努力來選擇一個符合社會利益的良好制度。”為此,制度理性可理解為國家通過制度安排及調整,通過“糾偏”機制的作用,儘可能使得經濟主體之間取得“共識”,逐漸“走向合理性”的過程。與此相反,“制度悖論”(或“制度非理性”)可能是當事者的最優行為,引致的卻是最終於己不利的糟糕後果(張宇燕,1989)。“制度悖論”可具體地表現為:第一,在既定製度下可能一方面存在著許多增進個人及社會福利水平的機會,但另一方面卻又難以使之成為現實;第二,制度一方面達到了均衡,但另一方面其後果有可能是惡性的或稱之為“低水平制度陷阱”(例如俄羅斯轉型初期的狀況)。由此說明,理性的技術性偏離了理性的價值,與經濟秩序的要求格格不人,對於人類的進步與發展來說是一場災難。朗格(1997)認為,新古典經濟學總是假定行為選擇背景上的一致性(context representation),這使行為理性的出現有了可批判的“靶子”。人們在追求理性價值的過程中,總會面臨著“軟理性”(soft rationality constraint)約束,在行為選擇上表現為要遵從規則,這就使得一系列的行為規則被不斷地演化出來,上升到國家層面,轉化為制度規則。這一過程是“軟理性”轉化為“制度理性”的迴圈往複的過程,表現為從“行動秩序”中生成、“沉澱”、“硬化”出“規則系統”,而“規則系統”又反過來維繫和支撐著“行動秩序”。
制度理性的根據[2]
制度理性具有扎實的實踐理性與純粹理性根據。
- 一方面,制度理性源自人類實踐理性的長期發展。
人類集體行為普遍體現了工具理性、價值理性與制度理性的辯證邏輯。人類為了認識客觀世界與人類自身,需要強大的工具理性並且不斷豐富發展了它,同時在價值理性的指導下在制度化的結構中不斷地推進這種實踐活動。在人類經濟生活、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的理性實踐莫不如此。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和諧發揮功能,無不是在制度理性的中介下實現的。
- 另一方面,制度理性離不開人們對於制度的知識探索。
人類自文明伊始就開始了對制度的探索。新制度主義的制度作用觀、制度變遷理論、委托代理理論、交易成本理論、意識形態理論等,進一步深化了人們對制度的理解,也使得制度設計在工具理性、價值理性的意義上更加完善。制度的基本標準要素和制度設計的標準要素包涵了價值理性。它要求構建一組價值前提,以引導制度及其角色占有者。"因而,現代制度主義思想構成制度理性堅實的知識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