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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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許可證[1]
分許可證是指在專利許可證合同中,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再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的一種許可證形式。
頒發分許可證時應註意的問題[1]
(1)被許可方能否頒發分許可證,應以原許可證為依據。
(2)合同允許被許可方向第三人頒發分許可證的,分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超過期限的部分無效。
(3)分許可證所及的地域範圍不得超過原許可證的有效地域範圍,超過原許可證地域範圍的行為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4)被許可方給分許可證的被許可方所授予的實施方式不得超過原許可證所約定的實旌方式。
(5)總而言之,分許可證只能從屬於原許可證,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按照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強制許可受益人無權允許他人實施。這就是禁止強制許可受益人授予分許可證,即以他自己的許可證為基礎的許可證。為什麼要禁止他授予分許可證呢?因為,如果強制許可受益人可以授予分許可證的話,那麼授予強制許可的嚴格程式就可以用授予分許可證的方法繞過,而無需向專利局請求。禁止授予分許可證正是為了避免這種流弊。
我國專利法中沒有關於強制許可的轉讓規定。按照一般國家的做法,和上述的分許可證相反,強制許可的轉讓是不禁止的,但是,必須符合這樣一個條件:強制許可必須連同強制許可受盤人的企業一起,或者連同強制許可受益人的企業中按照強制許可實施取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那一部分車間一起,才能轉讓。這種轉讓必須經過專利局批准。專利局在審核時,唯一的標準是看強制許可受益入的企業(或者企業的有關車間)事實上是否確實已經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