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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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責任條款(Own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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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責任條款是公眾責任保險的附加條款之一,主要適用於出租辦公場所、經營場所、公寓住房等場所。本條款擴展承保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地點範圍內,被保險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
2.因暴雨、雷擊、積雪而突然倒塌;
3.因年久失修發生突然倒塌;
4.在維修、安裝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但被保險人應做好對出租房屋的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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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有:
第一,因被保險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四,在維修、安裝過程中因工作人員疏忽、過失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但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行為不在此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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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頌平,粟榆,羅向明.責任保險.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