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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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责任条款(Own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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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责任条款是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条款之一,主要适用于出租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公寓住房等场所。本条款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2.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3.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4.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但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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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有:
第一,因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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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颂平,粟榆,罗向明.责任保险.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