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賣方信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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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又稱延付合同保險,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境外出口商品和服務時,延付期超過1年,出口信用機構(ECA)向出口商提供收匯風險保障的政策性信用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的承保的風險包括政治險和商業險,賠付比率為90%。出口商可以將賣方信貸保險的賠款權益轉讓給銀行作為保證,獲得出口賣方信貸,這就是“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名稱的由來。
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承保的是境外進口商和擔保人不付款的風險,保險責任是基於商務合同項下的買家的支付貨款的責任,因此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標的是出口商務合同而不是出口賣方信貸協議。從理論上講出口賣方信貸保險並不一定和出口賣方信貸必然相聯繫,其邏輯是出口商通過投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有效地提升了自身的信用等級,符合了銀行的信貸要求,從而能夠順利獲得貸款。實踐中出口商投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往往緣於銀行的要求。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出口商,保單貨幣與商務合同一致,通常是美元,而出口賣方信貸的貨幣通常是人民幣。
承保外國進口方因商業和政治原因未按照商務合同的規定償還應付款項的風險,信用期限不短於一年、不超過十年。
對於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商務合同項下由下列事件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 進口商及其擔保人破產、倒閉、解散;
- 進口商違反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且進口商的擔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
- 進口商違反商務合同的規定,致使商務合同提前終止或無法履行;
- 進口商所在國政府頒佈法律、法令、命令或採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進口商以商務合同約定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履行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
- 進口商所在國、項目所在國或進口商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佈延期付款令;
- 進口商所在國或項目所在國頒佈法律、法令、命令或採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銷或不予展延進口許可證),致使商務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
- 進口商所在國或項目所在國發生戰爭、敵對行動、內戰、叛亂、革命或暴動,致使商務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
賣方信貸保險的除外責任為:
- 被保險人違反商務合同規定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引起的損失;
- 由於進口商拒絕支付或推遲支付商務合同下的應付款所引起的間接損失;
- 被保險人在其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其他保函項下發生的損失;
- 匯率變更引起的損失;
- 除進口商及其擔保人外的任何與商務合同付款相關的機構和人員違約、欺詐、破產、違反法律或其他行為引起的損失;
- 因進口商違約,被保險人按商務合同規定應向進口商收取的罰款或懲罰性賠償;
- 在商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屬於貨物運輸保險或其他財產以及責任保險範圍內的損失;
- 商務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得知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損失事件已經發生,仍繼續履行合同引起的損失;
- 被保險人無權直接從進口商收取的款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