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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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產房”和“小產權房”一樣,目前尚無明確規範的定義,一般是指在軍隊使用的土地上開發建設所有權歸軍隊所有的房屋。
軍產房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由於軍隊精簡整編,調整齣了部分空餘土地,國家和解放軍總後勤部於1993年7月7日聯合發出《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開發利用軍用空餘土地,要以不影響軍隊建設需要和保守國家軍事機密為前提,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
軍產房的形式[1]
“開發利用軍用空餘土地,要以不影響軍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軍產房”有三種形式:
①在軍隊依法轉讓整塊空餘軍用土地之上開發建設的房屋;
②軍隊以軍用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地方合建、換建的房屋;
③軍隊自行在軍用空餘土地上開發建設的部分出售的房屋。
軍產房出售的條件[2]
軍產房出售的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 1.房產條件:
根據《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規定,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的範圍包括:
(1)獨立院落的干休所住房;
(2)住房區內的住房。此外,產權不明確、列入改造規劃、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和非單元式樓房,平房,簡易房,危破房,獨門獨院的住房,以及軍區級單位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 2.人員條件: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對象限於:
(1)由軍隊管理並安置住房的離休、退休幹部(含已去世離休、退休幹部的配偶);
(2)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計劃的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3)在職的軍職、師職、團職幹部;
(4)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的營職以下幹部(含雙軍人)、高級士官;
(5)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的軍隊正式職工(含離休、退休職工);
(6)在職時去世的幹部、士官的已隨軍遺屬;
居住在售房區內的轉業、複員人員和已故軍隊人員的子女,以及從軍隊調出的正式職工,憑其所在單位勞動人事、紀檢、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經售房單位按照“先清後售”的原則清理核實後,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總後勤部批准,也可購買軍從現有住房。
但是,軍隊人員及其配偶已在軍隊或地方參加房改購房的,以及由軍隊安置的離休、退休幹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進住或者已經進住但原住房未騰交的,不得購買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