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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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和“小产权房”一样,目前尚无明确规范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军队使用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屋。
军产房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由于军队精简整编,调整出了部分空余土地,国家和解放军总后勤部于1993年7月7日联合发出《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军产房的形式[1]
“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军产房”有三种形式:
①在军队依法转让整块空余军用土地之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②军队以军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的房屋;
③军队自行在军用空余土地上开发建设的部分出售的房屋。
军产房出售的条件[2]
军产房出售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 1.房产条件: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包括:
(1)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住房;
(2)住房区内的住房。此外,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和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军区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 2.人员条件: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限于:
(1)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2)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3)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4)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5)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6)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
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从现有住房。
但是,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