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房屋回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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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房屋回贖期限是指在典期屆滿後或無典期的從典當開始多長時間內准許回贖,這一期限實際上就是對出典人回贖權的保護在時間上的限制。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房屋典當回贖官司,大多與回贖期限有關。
典當房屋回贖期限的計算 [1]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9月8日下達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8條第2款規定:“典期屆滿已逾10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30年未贖的,原則上應視為絕賣。”因 此,正確計算典當房屋回贖期限直接關係到典當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關係到出典人和承典人雙方的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應當區別下列不同情況計算:
(2)典當契約未載明典期或典期不明確的,自履行契約之日計算。
(3)典當契約成立之日與履行之日不一致的,也從履行契約之日起計算。
(4)契約典期屆滿,出典人因不可抗力而無法行使回贖請求權的時間,應當扣除。如出典房屋經過社會主義改造,產權轉移給國家,以後又落實政策發還了產權等。
(5)典期屆滿,出典人已提出過回贖要求,但由於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贖的,應自出典人提出回贖之日起重新計算。
(6)在出典期間內或者典期屆滿時,當事人之間約定延長典當期限的,回贖期限應當從約定延長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 ↑ 楊曉蓉.冒志成.怎樣打官司——房地產分冊.河海大學出版社,2000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