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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貨物保價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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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路貨物保價運輸[1]

  公路貨物保價運輸是指公路貨物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聲明其價格並向承運人支付保價費用,由承運人在貨物損失時按聲明價格及貨物損壞程度予以賠償的一種貨物運輸。

公路貨物保價運輸的原則[2]

  公路貨物運輸實行自願保價原則。也就是說,對托運的貨物是否保價完全取決於托運人的自願,托運人可以辦理保價運輸,也可以在辦理保價運輸的同時投保貨物運輸險,還可以不辦理保價運輸。包括承運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托運人辦理保價運輸。

公路貨物保價運輸的辦理[1]

  辦理公路貨物保價運輸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只能選擇保價或未保價中的一種。也貨物,不得只保價其中一部分而不保價另一部分。

  2.托運人選擇貨物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且保價運輸為全程保價。

  3.按保價運輸的貨物,托運人還應繳付保價費。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7‰收取。

  4.分程運輸或多個承運人承擔運輸,保價費由第一程承運人(貨運代辦人)與後程承運人協商,併在運輸合同中註明。承運人之問沒有協議的按無保價運輸辦理,各自承擔責任。

  5.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承運人應在運輸合同上加蓋“保價運輸”戳記。

公路貨物保價運輸的賠償處理[1]

  對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承運人責任造成的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損壞的,承運人應按下列規定賠償:貨物全部滅失的,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複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如果經核實,損失是因承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當聲明價格低於實際損失時,承運人不受聲明價格的限制,而應按照規定賠償貨物的實際損失,並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公路貨物保價運輸的變更或解除[1]

  保價運輸貨物變更到站後,保價運輸繼續有效。承運人承運貨物後,在發送前取消托運的,貨物保價費應全部退還托運人。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唐秋生 劉玲麗主編.高等學校汽車服務工程專業教材 交通運輸商務管理 (21世紀交通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
  2. 鄭國華主編.交通運輸法教程.中國鐵道出版社,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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