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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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助救濟是指權利衝突的雙方藉助於平等主體的第三方,通過第三方的調停、斡旋或者仲裁的方式對權利予以補救的形態。
有學者認為,介於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還存在公助救濟形式,並認為公助救濟又稱為“類法律式”的救濟,主要包括仲裁與調解。由國家法律所賦予或確認的居間第三者的救濟能力,通過勸導併在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有拘束力的裁決。也有學者稱公助救濟為社會型救濟,包括:調解、仲裁和部分ADR。很顯然,這裡指的“調解”為訴訟外調解,但又區別於當事人之間自行進行的調解。
在英美法上依據救濟的法律依據不同將救濟方法又分為普通法上救濟與衡平法上救濟,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分類。所謂普通法上的救濟是指權利人依據普通法上的原則而獲得的救濟,如損害賠償金,此種賠償金僅僅是代替性的或補償性的,因為其數額最多等於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普通法上只有兩種救濟方法,一是占有某物的令狀,另一是支付一筆確定數目金錢或非確定之損害賠償的判決。衡平,依據亞理士多德的定義,“是對法律普遍性之弊端的糾正”。衡平法上的救濟,是法官依據其公平意識而不是嚴格的普通法標準對權利人給予救濟;包括禁令、具體履行合同、以及宣告性判決等內容。衡平法上的救濟,通常認為是一種特別的救濟,法官依據已經形成的原則及先例進行自由裁量,以決定權利人能否得到此種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