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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稅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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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儲稅券

  儲稅券是為未來繳付稅款提供貨幣儲備,並又能獲取利息有價證券。是稅務部門為保障稅款的征收而採取的一種措施,由我國香港稅務局推行。儲稅券與“零存整取“的銀行存款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是具有顯著的不同,儲稅券作為繳付稅款的保障,是“專款專用”的。只有用於清繳持有人本身稅款的儲稅券計算的利息才能為持有人獲得。

香港儲稅券的種類[1]

  我國香港現在發出的儲稅券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的儲稅券;另一種是“有條件暫緩稅款令”儲稅券。這兩種儲稅券雖然具有相同的利率,但在應用上卻有嚴格的區別,在後一種儲稅券上有特殊標記。防止兩種儲稅券相混淆。

  (一)一般的儲稅券

  一般的儲稅券是供納稅人儲蓄交稅之用。現在只以電子形式發出,有票據儲稅券已於1999年9月1日起停發。

  任何向局長申請購買儲稅券的人。需填寫開戶申請表並把正本交回香港稅務局儲稅券組辦理,成功開戶後,會收到儲稅券賬戶號碼。憑此號碼可購買及贖回本人的電子儲稅券。每位納稅人只可開設1個儲稅券賬戶。開設儲稅券賬戶後,可以每月定額經銀行自動轉賬或透過電話互聯網銀行自動櫃員機、郵寄支票、親自前往郵政局等方式購買儲稅券。所購買的儲稅券會自動存入本人的儲稅券賬戶。儲稅券面額須為$50.O0的倍數。每次購買儲稅券的最低款額為$300(另有規定除外)。出售根據本條例發出的儲稅券而收到的全部款項,須由局長存入,庫務署名稱為“儲稅券存款”(“Deposits Tax Rese rveCertificates”)的帳戶內。同時供贖回儲稅券所需的本金,也須由局長從該帳戶中支付。購買儲稅券後可獲得自動交稅服務。在納稅人稅款到期前約2個星期,稅務局會預先發出贖回儲稅券建議書,詳細列明打算贖回的資料及納稅人的應付稅款餘額。在納稅人的稅款到期曰,稅務局會以先購先贖方式自動將其賬戶內的儲稅券用來繳稅,使納稅人避免因遲繳而受罰。儲稅券用途專一,當儲稅券用於清繳持有人本身的稅款時,儲稅券會產生利息回報,計算日是由購買當日到使用其繳稅止,按月計息,不足一月也按比例計算。該利率是參照香港3家發鈔行10萬港元以下6個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修訂,會隨市場利率走勢而定時進行調整。但儲稅券的利率只是購買日生效的利率,不會改變。由2009年2月開始,儲稅券的年利率為0 2667%。儲稅券超過36個完整月後,便會停止生息。

  當用儲稅券清繳稅款時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儲稅券面值及累計利息<持有人本身的稅款:儲稅券按面值計算利息,並要求納稅人在稅款到期日或之前繳清不足的部分稅款。

  儲稅券面值及累計利息≥持有人本身的稅款:稅務局應征求納稅人意見,簽髮結存券或退還現金。如果儲稅券面值>持有人稅款本身,此時,只有超過應課稅款但又最接近$5o的本金數額才能產生利息收入,其餘部分本金未用於清繳稅款,不能產生利息。例如:某納稅人應課稅額為$3860,他用來繳清稅款的儲稅券面值為$5000。納稅人就能得到以$3900計算的利息,其餘$1 1O0不能計算獲得利息。這張儲稅券繳清稅款後的餘額,按照納稅人的要求,簽髮結存券或退還現金給納稅人。

  (二)“有條件暫緩稅款令”儲稅券

  納稅人不同意評稅提出反對或上訴時,經稅務局長批准後,納稅人可暫緩繳稅,直至獲得所提出的反對或上訴的結果。作為批准暫緩繳稅的先決條件,是購買面值相當於暫緩繳納稅款的儲稅券。此類儲稅券可以按照稅務局局長所制定的任何金額發出,只能用於繳付存在爭議的評稅中所應付的稅款。在最終裁定後,只有需付還給納稅人的本金總額部分才能產生以單息計算的利息。計息時間是由儲稅券發出日期起計算至有關反對或上訴最終裁定的日期止。利率與一般儲稅券相同,但與一般儲稅券不同的是利率不是固定不變的,利息按在持券期內生效的利率和適用時間分段計算。如果最後裁定納稅人不用繳納存在爭議部分的稅款,未用作繳付稅款的這類“有條件暫緩稅款令”儲稅券,按購買時間的不同可以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如果購買此類儲稅券未滿3年,納稅人可要求將具有特殊標記的舊儲稅券轉換為無特殊標記的新儲稅券,並連續計算利息。納稅人還可以要求將舊儲稅券的本金連同由該儲稅券簽發之El至爭議獲得裁決之日所應計算的利息,以現金方式退還持券人;如果購買此類儲稅券已超過3年,稅務局只能將儲稅券本金連同利息一起退還持券人。

  不論是一般儲稅券,還是“有條件暫緩稅款令”儲稅券,都是避免納稅人為了繳納稅款而喪失貨幣的時間價值。但兩類不同的儲稅券其作用又有所區別:

  一般儲稅券方便納稅人為按期足額納稅而建立一定的貨幣儲備,並提供到期自動繳稅的服務,避免逾期繳稅而面臨的罰款和滯納金;“有條件暫緩稅款令”儲稅券的作用是平等保護發生稅務爭議中的爭議雙方,既保證了稅款能如期繳納,又可以避免納稅人因稅務機關的評稅上的偏差而失去這部分貨幣的時間價值。

參考文獻

  1. 徐暢,薑娟.談香港儲稅券及其對內地的借鑒意義(D).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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