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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税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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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储税券

  储税券是为未来缴付税款提供货币储备,并又能获取利息有价证券。是税务部门为保障税款的征收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由我国香港税务局推行。储税券与“零存整取“的银行存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具有显著的不同,储税券作为缴付税款的保障,是“专款专用”的。只有用于清缴持有人本身税款的储税券计算的利息才能为持有人获得。

香港储税券的种类[1]

  我国香港现在发出的储税券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储税券;另一种是“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这两种储税券虽然具有相同的利率,但在应用上却有严格的区别,在后一种储税券上有特殊标记。防止两种储税券相混淆。

  (一)一般的储税券

  一般的储税券是供纳税人储蓄交税之用。现在只以电子形式发出,有票据储税券已于1999年9月1日起停发。

  任何向局长申请购买储税券的人。需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把正本交回香港税务局储税券组办理,成功开户后,会收到储税券账户号码。凭此号码可购买及赎回本人的电子储税券。每位纳税人只可开设1个储税券账户。开设储税券账户后,可以每月定额经银行自动转账或透过电话互联网银行自动柜员机、邮寄支票、亲自前往邮政局等方式购买储税券。所购买的储税券会自动存入本人的储税券账户。储税券面额须为$50.O0的倍数。每次购买储税券的最低款额为$300(另有规定除外)。出售根据本条例发出的储税券而收到的全部款项,须由局长存入,库务署名称为“储税券存款”(“Deposits Tax Rese rveCertificates”)的帐户内。同时供赎回储税券所需的本金,也须由局长从该帐户中支付。购买储税券后可获得自动交税服务。在纳税人税款到期前约2个星期,税务局会预先发出赎回储税券建议书,详细列明打算赎回的资料及纳税人的应付税款余额。在纳税人的税款到期曰,税务局会以先购先赎方式自动将其账户内的储税券用来缴税,使纳税人避免因迟缴而受罚。储税券用途专一,当储税券用于清缴持有人本身的税款时,储税券会产生利息回报,计算日是由购买当日到使用其缴税止,按月计息,不足一月也按比例计算。该利率是参照香港3家发钞行10万港元以下6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修订,会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进行调整。但储税券的利率只是购买日生效的利率,不会改变。由2009年2月开始,储税券的年利率为0 2667%。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后,便会停止生息。

  当用储税券清缴税款时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储税券面值及累计利息<持有人本身的税款:储税券按面值计算利息,并要求纳税人在税款到期日或之前缴清不足的部分税款。

  储税券面值及累计利息≥持有人本身的税款:税务局应征求纳税人意见,签发结存券或退还现金。如果储税券面值>持有人税款本身,此时,只有超过应课税款但又最接近$5o的本金数额才能产生利息收入,其余部分本金未用于清缴税款,不能产生利息。例如:某纳税人应课税额为$3860,他用来缴清税款的储税券面值为$5000。纳税人就能得到以$3900计算的利息,其余$1 1O0不能计算获得利息。这张储税券缴清税款后的余额,按照纳税人的要求,签发结存券或退还现金给纳税人。

  (二)“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

  纳税人不同意评税提出反对或上诉时,经税务局长批准后,纳税人可暂缓缴税,直至获得所提出的反对或上诉的结果。作为批准暂缓缴税的先决条件,是购买面值相当于暂缓缴纳税款的储税券。此类储税券可以按照税务局局长所制定的任何金额发出,只能用于缴付存在争议的评税中所应付的税款。在最终裁定后,只有需付还给纳税人的本金总额部分才能产生以单息计算的利息。计息时间是由储税券发出日期起计算至有关反对或上诉最终裁定的日期止。利率与一般储税券相同,但与一般储税券不同的是利率不是固定不变的,利息按在持券期内生效的利率和适用时间分段计算。如果最后裁定纳税人不用缴纳存在争议部分的税款,未用作缴付税款的这类“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按购买时间的不同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如果购买此类储税券未满3年,纳税人可要求将具有特殊标记的旧储税券转换为无特殊标记的新储税券,并连续计算利息。纳税人还可以要求将旧储税券的本金连同由该储税券签发之El至争议获得裁决之日所应计算的利息,以现金方式退还持券人;如果购买此类储税券已超过3年,税务局只能将储税券本金连同利息一起退还持券人。

  不论是一般储税券,还是“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都是避免纳税人为了缴纳税款而丧失货币的时间价值。但两类不同的储税券其作用又有所区别:

  一般储税券方便纳税人为按期足额纳税而建立一定的货币储备,并提供到期自动缴税的服务,避免逾期缴税而面临的罚款和滞纳金;“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的作用是平等保护发生税务争议中的争议双方,既保证了税款能如期缴纳,又可以避免纳税人因税务机关的评税上的偏差而失去这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 徐畅,姜娟.谈香港储税券及其对内地的借鉴意义(D).广州:暨南大学经济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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