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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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或債務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包括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制度。因變更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債權人的變更和債務人的變更。根據變更的主體的不同,債的移轉分為債權人的變更(債權讓與)和債務人的變更(債務承擔)。如果第三人同時承受債權債務,則構成債的概括承受。《合同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債的移轉。
債的移轉在法律上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1.債權讓與。
它是指不改變債的關係和內容,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讓與不要求履行特別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
2.債務承擔。
它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
債務承擔一般應當具備這樣一些條件:①必須有有效債務的存在;②被轉移的債務應是具有可轉移的特點;③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形成合意;④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 意。
3.債的概括承受。
所謂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併移轉給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也可以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
實踐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產生於合同的承受和企業的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