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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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合約(bond inden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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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合約是一項法律合同,它對債券發行者和持有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定,減少了經理人員隨意支出可獲得現金流的機會主義行為,在保障資金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債務合約中包括與債券發行有關的一系列特殊條款。這些債券特殊條款規定了一些與債券發行者和持有者相關的規則和限制性條件。此類條款中包括了債券發行者所擁有的權利(比如可以提前贖回債券)以及所受到的限制(比如對其增加股息能力的限制)。
債務合約以法律形式記錄了債券發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使得債券發行的風險(比如利率成本)下降,所有與債券發行者的行為(包括債務條款的履行和債務的償還)相關的事項都由作為債券持有者代表或“監管者”的受托人(通常是一家銀行的信托部)來負責處理。受托人在債券上的簽名是對債券真實性的一種擔保。當二級市場上的交易使得債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以及當債券發行者向持有者支付利息時,受托人還要充當債券的代理人來處理這些轉移事項。受托人還要告知債券的持有者公司是否仍然在履行債務合約。當公司無法履行合約時,受托人將代替債券持有者對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法律訴訟完成後,如果債券的發行者要進行重組或資產清理時,受托人將繼續保護債券持有者索取本金的權利。
償債基金條款(Sinking-Fund Provision): 要求公司每年回收其發行的一定數額的債券,對剩下的債券持有者有利。
保護性條款(protective covenant) 相當於給予債券持有者對公司的一些可能增加風險的特定事件的否決權。一些特定事件對股票持有者來說可能是增加回報的機會,但對債券持有者來說卻平白增加了風險。該條款的例子有:限制分紅數額、公司能支付給公司officers的薪資數額、公司能發行的債務數額。
提前贖回條款(The Call Provision): 允許債券發行方以約定的贖回價格來贖回其發行債券。贖回的價格通常高於票麵價格。但這依然對發行方有利,因為發行方可以在贖回較高利率的債券後,再以更低的利率發行債券,從而降低融資成本。另一方面,這也因此對債券的購買方不利,再投資機會受到限制,再投資利率較低。作為補償,這些有有較高提前贖回可能性的債券,其票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也相對較高。
通常情況下,有債務合約的企業比沒有債務合約的企業更可能採用可增大收益和資產的會計政策。就有債務合約的企業來說,它們與關於利息保障倍數的限制性條款聯繫與緊密,便越有可能採取那些能提高此財務比率的會計政策。
債務合約有兩個關鍵特性。一個是在新興市場國家,債務合約的期限很短,另一個特征就是債務合約經常是用外匯計價的。債務合約的這些特性造成了三種機制,而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危機通過這三種機制,又使信貸市場的不對稱信息問題更加嚴重,從而促使金融危機的爆發。
債務合約提供了約束經理人員支付未來現金流承諾的工具,它也會減少經理人員隨意支出可獲得現金流的機會主義行為。因為債務支付是法定的,它強邊經理人員支付可能被錯誤使用的基金。債務也使經理人員面臨更多的市場力的監控。在一個元債務或低債務的公司,懶惰的經理層可以減少持股者的收益而不影響經理人員的福利與職位。當債務水平升高時,績效較差的經理層、較低的利潤與現金流會使企業不能償付到期債務,陷入財務危機,這時債權人會在治理結構中發揮作用替換經理人員。所以,債務合約作為一項約束工具的使用使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處於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