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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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請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借款人。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以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的一定倍數為依據。因此,當一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不足以達到所需貸款額度時,需要“增加”其他人作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貸款額度。但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住房公積金的共同借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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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能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
二是必須具備與借款人相同的貸款條件。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無住房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等等。
當借款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共同借款人時,可以按規定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同時承擔連帶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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