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重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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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重箱是指對已卸船的集裝箱貨物由碼頭堆場負責辦理貨物交接工作。
交付重箱的對象[1]
交接的對象主要有收貨人(CY條款)、集裝箱貨運站(CFS條款)或內陸承運人(內陸CY、CFS、DOOR條款等)三類。在向不同的對象交貨時,碼頭堆場應辦理的業務分別為:
(1)交給收貨人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到堆場提貨時,應出具由船公司或船代簽發的並由海關放行的提貨單。經核對無誤後,堆場將集裝箱交給收貨人。交貨時堆場與收貨人雙方在交貨記錄上簽字交接,如交接的貨物有問題或運輸中有批註,應把問題或批註記入交貨記錄。
(2)交給集裝箱貨運站
這種情況一般是拼箱貨。由集裝箱貨運站到堆場提取集裝箱運到貨運站拆箱後交給收貨人。如果碼頭堆場和貨運站是各自獨立的機構,交接時應製作交接記錄,否則,可由雙方在裝箱單上簽字作為交接的依據。
(3)交給內陸承運人
這種情況一般是集裝箱貨物要繼續運往內陸地區的最終交貨地點(內陸場站或收貨人的工廠、倉庫等)。如果海上承運人的責任在碼頭堆場中止,堆場與內陸承運人以交貨記錄進行交接;如果海上承運人承擔全程運輸責任,內陸承運人是海上承運人的分包承運人,碼頭堆場取得船公司的指示後,只需與內陸承運人辦理內部交接手續即可,可待運至最終交貨地後再辦理交貨記錄。交貨時,堆場應與收貨人辦理設備交接單手續。
- ↑ 林益松 鄭海棠編著.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實務.中國海關出版社,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