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重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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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重箱是指对已卸船的集装箱货物由码头堆场负责办理货物交接工作。
交付重箱的对象[1]
交接的对象主要有收货人(CY条款)、集装箱货运站(CFS条款)或内陆承运人(内陆CY、CFS、DOOR条款等)三类。在向不同的对象交货时,码头堆场应办理的业务分别为:
(1)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堆场提货时,应出具由船公司或船代签发的并由海关放行的提货单。经核对无误后,堆场将集装箱交给收货人。交货时堆场与收货人双方在交货记录上签字交接,如交接的货物有问题或运输中有批注,应把问题或批注记入交货记录。
(2)交给集装箱货运站
这种情况一般是拼箱货。由集装箱货运站到堆场提取集装箱运到货运站拆箱后交给收货人。如果码头堆场和货运站是各自独立的机构,交接时应制作交接记录,否则,可由双方在装箱单上签字作为交接的依据。
(3)交给内陆承运人
这种情况一般是集装箱货物要继续运往内陆地区的最终交货地点(内陆场站或收货人的工厂、仓库等)。如果海上承运人的责任在码头堆场中止,堆场与内陆承运人以交货记录进行交接;如果海上承运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内陆承运人是海上承运人的分包承运人,码头堆场取得船公司的指示后,只需与内陆承运人办理内部交接手续即可,可待运至最终交货地后再办理交货记录。交货时,堆场应与收货人办理设备交接单手续。
- ↑ 林益松 郑海棠编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务.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