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過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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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臨時過渡安置[1]
臨時過渡安置是指由拆遷人先對須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進行臨時安置,過渡一段時間後,再由拆遷人對其進行最終安置。
臨時過渡安置內容[1]
臨時過渡可以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也可以由原使用人自行尋找過渡房。對自行過渡者,拆遷人應該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另外,原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拆遷人應付給搬家補助費。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拆遷人也應適當付給補助費。這些費用的標準由各地具體規定。
拆遷安置形式,拆遷雙方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對臨時過渡安置的,亦應明確規定過渡期限及違約處理。為減少糾紛,保障開發建設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穩定,尤其在進行異地安置時,各地政府一般都要求儘量採取一次性安置。
臨時過渡安置註意要點[2]
建設單位為了加快建設速度,一時無法為拆遷戶提供合適用房時。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先對拆遷戶進行臨時安置。待騰出或建成安置用房後。再對拆遷戶進行正式安置。採取這種安置方式應註意:臨時安置居住時間不得過長。並且拆遷人應事先與搬遷戶商定正式安置用房的時間。具體做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拆遷法規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