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儲備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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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儲備周轉金又稱周轉金,是差額單位為儲存一定數量的材料物資和備用金等設置的周轉性資金。
事業儲備周轉金的來源和管理要求[1]
周轉金的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是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的專項撥款,二是經批准從本單位結餘資金和專用基金收入的提留與劃轉款項。
周轉金應當核定合理的定額,防止資金積壓。並且只能作為單位用於正常周轉使用,不得用於業務開支。周轉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年終必須保持原數不變。
事業儲備周轉金的核算[2]
為了核算單位的周轉金,應設置“事業儲備周轉金”帳戶。“事業儲備周轉金”是資金來源帳戶,專門用來核算和監督各單位在正常業務活動中的儲備周轉金。當收到財政機關或主管部門撥來的事業儲備周轉金時,應記入“事業儲備周轉金”帳戶和“銀行存款”帳戶的收方,交回事業儲備周轉金時,作與撥入相反的會計分錄,經批准從本單位的結餘資金中提留設置事業儲備周轉金時,應記入“事業儲備周轉金”帳戶的收方和“結餘”帳戶的付方。
事業儲備周轉金核算案例分析[2]
(一)某劇團收到縣文化局撥來周轉金10000元。憑銀行“預算撥款憑證通知聯”編製記帳憑單。會計分錄如下:
收:事業儲備周轉金 10000
收:銀行存款 10000
(二)經批准用本年結餘增設周轉金50000元。憑批件編、制記帳憑單。會計分錄如下:
收:事業儲備周轉金 50000
付:業務支出(周轉金) 50000
又如,某醫院新成立,收到衛生局撥來周轉金200000元,憑銀行轉來“預算撥款憑證收帳通知”編製記帳憑單。會計分錄如下:
收:事業儲僑周轉金 200000
收:銀行存款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