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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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Patent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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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許可他人實施的行為。在專利許可中,專利權人成為許可方,允許實施的人成為被許可方,許可方與被許可方要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種合同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許可方的發明創造專利技術,而不轉移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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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的種類:按照許可範圍及實施權大小,可以分為: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等形式,此外還有交叉許可和分許可。
- 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規定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獨占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的特點是許可人本人也不能使用這項專利,同時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樣內容的許可。
- 排他許可,是指許可人不在該地域內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同樣內容的許可合同,但許可人本身仍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專利,這種許可也稱獨家許可。
- 普通許可,也稱非獨占性許可,它是最常見的專利許可方式,即許可人在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的同時,本人仍保留著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將使用權在授予被許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 交叉許可,也稱互惠許可或相互許可,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使用各自的專利。
- 分許可也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許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專利權或者其中一部分權利在授權給第三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未經許可人事先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分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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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應當辦理的手續:
(1)、被許可方應當與許可方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
(2)、按照約定向許可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3)、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