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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轉讓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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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不可轉讓公債

  不可轉讓公債是指不能在金融市場上自由買賣,而只能由政府對購買者到期還本付息的公債

不可轉讓公債的特點

  不可轉讓公債由於變現能力弱,利率就相應高。

不可轉讓公債的分類[1]

  不可轉讓公債按發行對象大致可分為兩類:對居民家庭發行的儲蓄債券和對特定金融機構發行的專用債券。

  1.儲蓄債券

  儲蓄債券是專門用於吸收居民儲蓄債券。它是不可轉讓公債的最主要形式。在許多國家有著多年的歷史。法國和義大利從19世紀即發行這種債券。英國從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發行這種債券。美國和加拿大則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發行這種債券。至今儲蓄債券已在世界各國普遍採用。儲蓄債券的期限儘管各國不一,但大多較長,一般均在幾年或十幾年以上。如在澳大利亞為7至8年,在美國為8至10年,在德國為6至?年,在盧森堡為7年以上,最短的也在3年以上。1年左右期限的極為少見。不過,在期限上與一般政府債券有所不同的是,儲蓄債券的持有者擁有相當廣泛的期限選擇權。就是說,這種債券的持有者在遇有資金急需或投資預期發生變化時,可不受債券期限的限制,而提前向政府要求兌現(當然提前兌現要損失一車的利息):這是因為,儲蓄債券本身是不能轉讓的,而相對較高的流動性又是吸引居民家庭儲蓄資金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在此情況下,若能通過允許持有者要求提前兌現的辦法,來使儲蓄債券具有一定程度的流動性,則無疑會提高儲蓄債券的吸引力。不過,為了避免過多的債券迴流,特別是在發行之後的較短時間內迴流,各國對提前兌現往往要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規定必須持有一定期限方可要求兌現,等等。儲蓄債券的發行條件通常較為優厚,其表現一是它的利息率較高,一般高於可轉讓公債和銀行儲蓄存款利率;二是它的發行價格低於票面額,從中可得到一定的折價收益;三是它的利息收益可免繳或少繳所得稅。如在英國,國家儲蓄債券,有獎儲蓄債券和從源扣除儲蓄契約的利息收益,免納聽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在美國,得自緒蓄債券的利息,免納州和地方所得稅(仍繳聯邦所得稅)。在義大利和盧森堡,對來自儲蓄債券的利息,更是完全免稅。儲蓄債券實際上是專為居民個人投資者,特別是小額儲蓄者而設計的。它不在公開市場上發售,只在政府機關登記購買,而且一般只對居民個人發行,並限制其他投資者或單位購買。如在美國,明文規定禁止商業銀行認購儲蓄債券。在法國,則是禁止所有的金融機構認購儲蓄債券。在盧森堡,儲蓄債券更是只限於出售給個人。

  2.專用債券

  各國政府專門向金融機構發行的不可轉讓債券,種類繁多,名稱各異,有的叫國庫券(如澳大利亞),有的叫登記債券(如芬蘭),有的叫投資債券,政府債券(如西班牙和德國),還有的叫特別發行(如美國)。為了簡化起見,可將這類不可轉讓債券統稱為“專用債券。專用債券是專門用於從特定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籌集財政資金的債券。它是不可轉讓公債的一種形式。其期限較之儲蓄債券更長,最長期限達10年或20年以上;德國專用債券的期限為1至25年;荷蘭專用債券的期限為6至25年,西班牙專用債券的期限為10年。這種債券通常也可在持有一定時間後,提前要求兌現。但對兌現前的必須持有期限規定較長,大大高於儲蓄債券。專用債券是專為從特定金融機構吸收資金而設計的,一般不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推銷,而且推銷方法在許多國家都帶有某些強制性。例如,美國聯邦政府是根據各個信托基金帳戶的盈餘數額,向其攤派專用債券;西班牙政府是根據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存款增加額,向其攤派專用債券。但寸;管怎樣,政府的攤派數額一旦確定,這些金融機構必須如數認購。這顯然是為了能從這些金融機構穩定地取得財政資金來源(同時還有可能獲得調節貨幣供紿量的政策效果)。正由於專用債券是專為特定金融機構設計,且主要採取強制攤派的辦法推銷,專用債券發行條件的優惠程度通常低於儲蓄債券,有的甚至還低於可轉讓的諸種債券。

參考文獻

  1. 王傳綸,高培勇.當代西方財政經濟理論 (上、下冊).商務印書館,199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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