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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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产权(commun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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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产权或俱乐部产权,是指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权力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或者说,这种产权是共同享有的。
相对于私有产权,社团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重合的。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这个资源为自己服务,但每个人都无权声明其只属于他个人。即从理论上说,社团产权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对某个资源和财产享有全部的产权,但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上并不属于每个人,产权属于各成员组合的社团,而不属于该社团的各个成员。如城市景观和市政公用设施便属于社团产权。
社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社团产权在消费上的非对抗性。单个社团成员对社团提供的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成员对同一物品的消费。当然,一旦过多的会员加入,消费的非对抗性就会消失。
2.社团产权的排他性。只有由具有某种资格、并遵守社团规则的单个成员组成的社团或俱乐部才能占有和支配社团产权,并享受相应的收益,非社团人员不能享有社团产权的权益。
3.社团产权的不可分割性。社团产权不同于私有产权的重要特点,是社团产权在社团成员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因此,即使每个成员都可用社团财产来为自己服务,但每个成员都没有权声明这份财产是属于他个人的。
4.社团产权转让的限制性。每个社团成员只有取得其他成员或他们的代理人的同意,才可将社团组织的权益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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