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补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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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补充贷款(IMF Supplementary Credit Facility, S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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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补充贷款亦称韦特文贷款(The Witterven Facility),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于 1977年8月,总计100亿美元,其中石油输出国提供48亿,有盈余的七个工业国家提供52亿。IMF与这些国家签订了借款协议,以借款资金配合IMF原有的融资计划,加强对国际收支严重赤字的国家提供贷款。当会员国遇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借款总额已达IMF普通贷款的高档信用部分,而且仍需要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借款国份额的140%,备用安排期限1~3年,还款期限为3.5~7年,每年偿还一次,利率前三年相当于IMF 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加0.2%。 以后则加0.325%。
1981年4月,补充贷款提供完毕。同年5月IMF实行扩大贷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又同原补充贷款资金的提供国签订了追加借款的协议,设立了扩大贷款。该贷款的条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一样。1985年规定一年的贷款额度为份额的95%~115%,三年累计限额为份额的280%~345%,累计最高限额为408%~450%。此后贷款限额又降低到一年为90%~110%,三年累计为270%~330%,累计最高限额为4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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