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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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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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
平安险原来的含义是只保全损,即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自然灾害系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后来又加上了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对装卸、转运时的货物落海损失,避难港的卸货损失,避难港、中途港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以及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也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
此外,在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危险时,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损措施以减少货物的损失,因而支付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这种施救费用可以在赔付货损保险金额以外的另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偿还给被保险人,英国1982年新修订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用“C‘险代替了原来的“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