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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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需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 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 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 Marking(CE标示)是产品进入欧盟境内销售的通行证。欧盟为了保障其会员国内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陆续订出了许多安全指令,规定出许多需要粘贴CE标志的产品,如机械、低电压电气产品、电磁兼容性产品等。有些产品更强制规定须由核可之验证机构执行验证,取得证明后一律贴上CE标志,始得于欧盟各国销售。
一、咨询
您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向我们提出初步的申请意向(如:哪几类产品、申请何种认证、具体的型号及规格、产品样本及描述等)。
我们将根据您所提供的大致情况,向你建议最佳的认证方案,提出测试前的文件及图纸等资料要求,并初步估算相关的费用。同时,我们会向您提供《申请书》、《代理授权通知书》等文件以备填写。
二、申请
请您将签字盖章的《申请书》、《代理授权通知书》返回我司,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
我们将在收到上述的文件及资料后,正式受理申请并确立项目号,同时拟定《认证代理委托协议》(双方缔结的认证业务条约,以明确相互的责任及义务,一式两份)。
三、签约
请您将签字盖章的上述《协议》返回我司,并按《协议》条款支付相关费用;
我们将在收到签字盖章的《协议》和有关付款凭证后,指定项目工程师负责此项目,并选择与合适的实验室和工程师联系。
四、技术支持(可选择)
应您的要求,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向您讲解与您的产品相关的标准及安全要求;安排摸底测试和结构预检;将中文资料译成英文等。
上述技术支持的费用水平将根据具体的工作量来确定。
五、送检准备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及时反馈同认证机构的联系的进展情况,并通知您测试或重复测试的样品要求和确切费用,以及认证机构要求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如认证机构的申请表、结构参数表、跟踪服务协议等)。
请您按要求准备好样品、文件资料、测试费用,并送交我们的项目工程师。
六、送检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将您提供的样品、资料、费用一并提交到相应的认证机构或实验室,并及时地跟踪认证项目的进展情况、反馈测试信息,直至该项目结束。
七、重复测试
如果测试出现不合格项,您可以进行样品整改,再次送样,重复测试;也可以取消项目,在成熟时再提出申请。
我们的工程师将给出整改意见,并协助您进行样品整改。
八、首次工厂检查或发证前检验项目开始后,会有认证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来您工厂进行首次工厂检查或发证前检验(CE认证除外),以考察工厂的测试和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通过该项检查检查,也是您取得授权或证书的必要条件。
我们的项目工程师可以协助您进行有关的准备工作。
九、后续服务(可选择)在认证结束以后,我们可以根据您的不同的要求提供一系列的年度服务,如:购买标签及黄卡、来往函件及资料的翻译、代付费用、更换修改页、申请变更等。(具体可参见《年度服务操作办法》)。
依据符合模式的系统,多数的指令允许制造商及其代表选择一个或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一般言而言,有三种符合途径。
1、自我宣告
适用于没有强制要求验证的产品,自我宣告需根据所适用的指令与调和标准,由制造商或验证机构作产品评估。此外,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报书的准备和附加CE标示。
2、验证
a)强制性验证(EC型式验证)大部分的产品和机械并不需要强制性验证;不过有些特定的产品需有欧盟验证机构所核发的验证证书;另有一些特定产品,如机械和医疗产品,则需有EC型式验证证明。b)自愿性验证(型式验证、测试标志)制造商往往委托欧盟验证机构,进行测试和验证,以证明符合市场需要,且在产品责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实的证明,再者拥有技术档案资料的精确,与测试报告的确认,也于产品行销是有利。自发性验证也是需要制造商准备符合申报书和附加CE标示。
3、技术文件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的内容:
- 符合声明书(及/或受管制产品的验证证书);
-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与产品辨识;
- 欧洲地区代理商的姓名与地址;
- 列出所遵循的调和标准,和/或满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
- 产品说明(型号、产品名称等);
- 操作手册;
- 产品的全部计划;
- 测试报告;
- 设计细节、操作描述、零组件清单、测试理论基础、电路图,含所有为满足健康与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项目。
制造商或欧盟代表全权负责技术文件和符合声明的正确性。制造商必须实施内部作业,以确保产品维持其符合性。技术文件在最后一批产品制造之后,在一个区域内市少应保留十年,以备检核。CE与欧盟指令欧盟已经实施一套制度,以保护消费者与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状态与环境。在这套新制度之下,欧盟与一些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国家,制定了EC指令。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和品质的标准。
透过调和的标准,各国适用统一的评估程序和允收条件,因此得以减少重复测试和各国个别送审的情形。欧盟/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在1994年,联合建立了欧洲经济区域,此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区,参加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符合产品必需符合适用的EC指令,否则将被排除于此市场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评估产品符合的程序,这些程序在各产品间与各指令间都不尽相同。
CE标示是制造商的符合标志,表示符合所有现行的指令。对于大多数销售到欧盟的产品而言,CE标示的使用和声明产品的符合性,是强制性的法令条文。有此符合标志,产品可自由在会员国流通。CE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然而此CE标示并不能免除国家执法单位对于未符合标示的产品所采取的行动。
①决定所适用的指令;
②决定适用的调和标准与必要的健康与安全要求;
③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实际的需要,则必须选定一个验证机构;
④决定是当的符合模式并进行评估;
⑤将指令要求纳入设计考量;
⑥汇整技术文件资料;
⑦准备符合声明书;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一个带有CE标志的风筝,并不意味着能飞得好,而只表明该风筝符合安全规定。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标志。
CE标志是为官方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也不是推销工具,因此不适合作为广告。但是,在制作您的产品目录时,别忘了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志。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在此至少要20×1/5=4mm)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截止1997年12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
名称 | 指令编号 | 生效期 |
简单压力容器 | 87/404/EEC | 1992年7月1日 |
玩具 | 88/378/EEC | 1990年1月1日 |
建筑用品 | 89/106/EEC | 1991年6月27日 |
电磁兼容 | 89/336/EEC | 1995年12月31日 |
机器 | 98/37/EC | 1994年12月31日 |
个人防护设备 | 89/686/EEC | 1995年7月1日 |
非自动衡器 | 90/384/EEC | 1993年1月1日 |
主动性植入式医疗器械 | 90/385/EEC | 1994年12月31日 |
燃气器具 | 90/386/EEC | 1995年12月31日 |
锅炉 | 92/42/EEC | 1998年1月1日 |
爆破性产品 | 93/15/EEC | 2003年1月1日 |
通用医疗器械 | 93/42/EEC | 1998年6月15日 |
低压电气安全 | 93/68/EEC | 1997年1月1日 |
爆破环境使用的设备 | 94/9/EC | 2003年6月30日 |
水上运动船只 | 94/25/EC | 1998年6月16日 |
升降设备 | 95/16/EC | 1999年7月1日 |
家用制冷器具 | 96/57/EC | 1999年9月3日 |
承压设备 | 97/23/EC | 2002年5月29日 |
通信设备 | 98/13/EEC | 92年11月6日/95年5月1日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98/79/EC | 2003年12月7日 |
无线电、电信终端设备 | 99/5/EC | 2000年4月8日 |
空中索道 | 2000/9/EC | 2002年5月3日 |
环境噪音设备 | 2000/14/EC | 2002年1月30日 |
荧光灯镇流器 | 2000/55/EC | 2000年10月8日 |
CE认证低电压指令(LVD)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报警系统 | 73/23/EEC |
连接器(Appliance Couplers) | 73/23/EEC |
家用自动控制器 | 73/23/EEC |
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自动操作分析设备 | 73/23/EEC |
人机界面、标志、识别的基本和安全原则 | 73/23/EEC |
布线 | 73/23/EEC |
电视、音频信号及其交互服务的线缆网络 | 73/23/EEC |
家用及类似用途断路器 | 73/23/EEC |
连接设备(Connecting devices) | 73/23/EEC |
连接器(Connectors) | 73/23/EEC |
CE认证玩具指令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气设备安全性 | 88/378/EEC |
玩具安全性 | 88/378/EEC |
CE认证建筑指令(CPD)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建筑、建筑产品的音响设备 | 89/106/EEC |
声学 | 89/106/EEC |
黏合剂 | 89/106/EEC |
混凝土(Aggregates) | 89/106/EEC |
铝及铝合金 | 89/106/EEC |
生铁管、护套及其连接件 | 89/106/EEC |
水泥和建筑墙体 | 89/106/EEC |
瓷砖 | 89/106/EEC |
烟囱 | 89/106/EEC |
混凝土及其相关产品(Concrete and related products) | 89/106/EEC |
CE认证电磁兼容指令(EMC)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报警系统 | 89/336/EEC |
家用自动控制器 | 89/336/EEC |
电视、音频信号及其交互服务的线缆网络 | 89/336/EEC |
家用及类似用途断路器 | 89/336/EEC |
通信信号处理系统 | 89/336/EEC |
建筑建筑材料机械-安全 | 89/336/EEC |
设备 | 89/336/EEC |
门、窗、建筑设施和墙上的帘子 | 89/336/EEC |
电弧焊接设备 | 89/336/EEC |
公共运输设备及其辅助件的电力供应和接地系统(固定安装) | 89/336/EEC |
CE认证机械指令(MD)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声学 | 98/37/EC |
先进制造工艺 | 98/37/EC |
地面航空器支援设备 | 98/37/EC |
汽化燃烧器及其零部件-功能-安全-测试 | 98/37/EC |
离心分离机-安全要求 | 98/37/EC |
链、绳、带、吊索及其附件-安全 | 98/37/EC |
压缩机-安全 | 98/37/EC |
Conductor Cars | 98/37/EC |
建筑建筑材料机械-安全 | 98/37/EC |
连续操作设备和系统-安全 | 98/37/EC |
CE认证人身保护设备指令(PPE)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声学 | 89/686/EEC |
日常劳动设备和工具(Equipment and tools for live working) | 89/686/EEC |
人类工程学 | 89/686/EEC |
眼睛保护设备 | 89/686/EEC |
腿脚保护器 | 89/686/EEC |
头部保护设备 | 89/686/EEC |
听力保护器 | 89/686/EEC |
呼吸保护器 | 89/686/EEC |
运动、运动场及其相关设备 | 89/686/EEC |
CE认证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CEN | 90/385/EEC |
医用或牙科材料和设备的过敏性 | 90/385/EEC |
CEN/CENELEC 质量支持工作组的协调 | 90/385/EEC |
CEN/CENELEC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联合工作组 | 90/385/EEC |
临床研究医疗器械 | 90/385/EEC |
安全评估机构的要求 | 90/385/EEC |
医用电气设备 | 90/385/EEC |
医用报警器和信号灯 | 90/385/EEC |
EN ISO 9000详细要求-CEN | 90/385/EEC |
危险性分析 | 90/385/EEC |
CE认证燃器具指令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气体燃料中央暖气系统 | 90/396/EEC |
液化石油天然气专用设备 | 90/396/EEC |
家用燃气热水器 | 90/396/EEC |
带风扇煤气炉 | 90/396/EEC |
燃气橱具 | 90/396/EEC |
燃气空气加热器 | 90/396/EEC |
燃气吸附(Gas-fired sorption),家用燃气洗涤和干燥设备 | 90/396/EEC |
独立式燃气空间加热器 | 90/396/EEC |
大型燃气式厨房设备 | 90/396/EEC |
非自动上装式气体燃烧加热器 | 90/396/EEC |
CE认证医疗器械指令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医用或牙科材料和设备的过敏性 | 93/42/EEC |
CEN/CENELEC 质量支持工作组的协调 | 93/42/EEC |
化学消毒剂、灭菌剂 | 93/42/EEC |
临床研究医疗器械 | 93/42/EEC |
安全评估机构的要求 | 93/42/EEC |
牙科设备(Dentistry) | 93/42/EEC |
医用电气设备 | 93/42/EEC |
助听器和听度计 | 93/42/EEC |
镭射及其相关产品 | 93/42/EEC |
医用报警器和信号灯 | 93/42/EEC |
CE认证压力设备指令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铝及铝合金 | 97/23/EC |
家用自动控制器 | 97/23/EC |
铜及铜合金 | 97/23/EC |
低温容器 | 97/23/EC |
法兰和法兰连接 | 97/23/EC |
冷加工扁平轧材 | 97/23/EC |
Tanks and Vessels | 97/23/EC |
工业管道和管道系统 | 97/23/EC |
工业阀门 | 97/23/EC |
消防设备手动操作方法 | 97/23/EC |
CE认证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自动操作分析设备 | 98/79/EEC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98/79/EEC |
测量、控制、实验设备 的安全性 | 98/79/EEC |
数据交换符号、信息和命名 | 98/79/EEC |
CE认证测量设备指令
产品名称 | 指令编码 |
测量仪器 | 2004/22/EE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