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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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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A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简称I.C.C.(A))

目录

什么是协会货物条款(A)

  协会货物条款(A)是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新条款,取代原来使用的协会货物条款中的一切险。I.C.C.(A)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协会货物条款(A)的主要内容[1]

  (一)承保风险

  A条款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对约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项,在“除外责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对于未列入“除外责任”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从承保范围看,A条款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责任范围广泛。

  同时,A条款还承保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对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比例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予负责。

  (二)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条款》(A)的除外责任包括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两大类,内容全面详尽,条理清晰,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个条款。

  1.一般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以下各项不予承保

  (1)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本条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恶意不法行为所致的损失后果保险人不负责任,但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其代理人或雇员等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不在本条之列,故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例如由于货物市价跌落,进口商指使船长在中途将货物卖掉,而谎称发生海难,索取保险赔款,保险人对此损失不予赔偿。但如果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船长为获得非法收益而私自将货物卖掉,并谎称发生海难致损,对此损失,保险人应予负责。

  (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由于货物的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然渗漏非外来风险所致,而是属于运输途中的必然性损失,故保险人将该项损失予以除外。

  (3)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本条所称“包装”应视为集装箱托盘内的积载,但仅以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时为限。

  货物的包装均有一定的标准,如果因包装不符合要求,经不起运输或装卸等操作而致货物损失,保险人无需负责。

  对于集装箱货物和托盘货物,如果是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积载,此时货物堆放不妥属于包装不当,对此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凡由发货人或其雇佣人进行积载,货物堆放不妥均属包装不当。

  (4)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货物的固有缺陷及特性造成的损失属于货物的内在原因所致,保险人对此损失予以除外。例如,新鲜的水果运输途中因腐烂而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无法举证水果因外来风险作用而致腐烂,保险人即可以固有缺陷为由而拒赔。但如果由此造成其他货物的损失,不属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应予负责。

  (5)直接由于延迟,包括承保风险引起的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原因造成的延迟损失均属保险除外责任。

  (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本条对承运人因经济上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负责,目的是为鼓励货主谨慎地选择承运人。由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由承运人掌握,如果承运人在中途因无钱继续营运而放弃航程,或要求货主另行支付费用以继续航程,被保险人因此而额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并不负责。

  (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本条对核战争武器所致的损失后果一概除外不保,但对于民用的核风险,并没有予以除外,保险人应予负责。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需要不适用以下两点:

  (1)若起因于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有私谋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货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有私谋。

  第1款是指对于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不适航或不适货而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且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对于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于货损不负赔偿责任。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货主自己将货物装集装箱或托盘或者用自己的拖车或驳船运送集装箱货物等情况。

  第2款规定保险人承诺放弃船舶不得违反适航的默示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不适航实际知情并且放任不管。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航次保险中被保险人需默示保证船舶适航。但在船货分离的今天,被保险人与船方一般并无密切关系,很难影响或控制承运船舶的适航情况。因此,在本条款中,货运保险人放弃了这一默示保证,除非被保险人对不适航是知情的。

  3.战争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废弃的战争武器。

  战争除外责任(war exclusion clause)规定对战争行为、敌对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禁制或扣押等造成的损失后果和战争武器所致的损失不予负责。其中须注意的是,关于海盗风险,在战争除外责任中被明确剔除,这说明在协会条款中,海盗风险不属于战争风险,因而属于A条款的承保风险,对由此引起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在我国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中,海盗风险属于战争险责任范围。

  4.罢工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

  (3)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由于政治动机采取行为的人员造成。

  罢工除外责任(strikes exclusion clause)规定,对罢工者及罢工行为引起的损失不予负责,同时对恐怖分子或有政治动机的人员造成的损失也予以除外。

  (三)保险期限

  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包括三个条款,分别是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arriage clause)和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

  运输条款规定的是保险责任的开始、持续和终止的条件,与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均以“仓至仓”为限。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规定,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终止,保险合同也终止,但如被保险人迅速通知保险人,提出续保要求,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航程变更条款规定,当保险责任开始后,若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则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照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对该保险货物予以续保

  (四)索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而向保险人索赔时,适用以下四个条款:

  1.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利益条款是保险索赔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获得保险赔款。

  这一款规定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例如以FOBCFR条件成交的货物买卖合同,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损失发生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此时买方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除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项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这一款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论保险标的是否已经灭失,只要保险双方是善意的,保险合同均有效。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即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办理保险,保险人还是应负责赔偿。例如以FOBCFR条件进口货物时,货运保险由买方自理,有时发货人由于疏忽,在货物装上船一段时间后才通知买方有关货物付运的消息,这就有可能出现当买方购买保险时,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情况。此时,只要被保险人本着诚信态度,事先并不知情,保险人对该项损失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付。

  该条款是根据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而订立的,也是世界各国保险业的习惯做法。

  2.续运费用条款

  续运费用条款(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规定,由于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时,保险人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卸货、存仓及续运保险标的至保险单载明目的地而产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错、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而引起的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航程的终止是由于保险风险所致,其所引起的续运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例如由于途中船舶触礁,无法完成航程,只好在中途转船,由此支出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如果航程中止是除外风险引起,如由于承运人的经济困境所致,保险人并不负责。

  3.推定全损条款

  推定全损条款(constructive totalloss clause)规定如果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恢复、整理和续运保险标的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经过委付,被保险人可得到推定全损赔偿。

  4.增值条款

  增值条款是货物在投保增值保险的情况下对有关赔偿问题的规定。

  增值保险是指买方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方投保原始保险的保险金额要高,而将两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另行投保(一般在原保险单基础上按原保险条件投保)的保险。

  增值条款规定,若货物投保增值保险,则货物的保险价值应为原始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所有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发生损失时,每一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协会货物条款》(A)对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义务条款”(dutyofassuredclause)和“合理迅速处置条款”(reasonabledispatchclause)中。前者的主要内容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货物的损失,并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利,而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履行上述义务时支付的合理费用。后者的内容是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避免出现延迟。

  (六)其他内容

  1.弃权条款

  本条款规定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为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所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影响任何一方的权利。这条规定是为鼓励被保险人在货物受损之后积极履行施救义务,明确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并不会影响自身的权利,即保险人不能把被保险人的施救行为看作是放弃委付权利的表现,被保险人也不能把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视为已接受委付的表示。

  2.不受益条款

  本条款规定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防止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通过在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中订立享有保险利益条款(benefit of insurance clause)来摆脱对货物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享有保险利益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应由承运人或受托人负责的损害,如另有保险可获赔偿时,承运人或受托人可以要求享受保险利益。按此条款,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将丧失向承运人或其他委托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而不受益条款否定了承运人和其他受托人享受保险利益的权利,避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丧失。

  3.法律与惯例条款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适用于英国法律和惯例,明确《协会货物条款》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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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顾寒梅,江静.外贸运输与保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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