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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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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预期违约事件[1]

  预期违约事件是指借款人虽未实际违约,但某些事件的发生足以表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正在恶化,最终势必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事件的内容[1]

  (一)交叉违约条款

  交叉违约也译串联违约,是最重要的预期违约事件。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借款人尽管对本次贷款协议没有违约,但有其他债务的违约行为而被其他债权人停止了贷款并追索本息,也可以被看做是对本次贷款协议的违约。交叉违约之所以属于先兆性违约,是因为借款人对本次贷款以外的合同违约,一般是本身财务状况不佳,不能偿还本息,出现了借款人继续违约的先兆。如果本次贷款协议的债权人(贷款银团)坐视其他债权人将借款人的财产清理完毕,那么本次贷款协议的执行就没有保证了,所以,贷款银团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订立交叉违约条款,以期达到同一种类的债权人都能得到同等待遇的目的,保证贷款银团的受清偿地位不被损害。

  (二)破产、清算及解散条款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通常将借款人及其子公司保证人出现破产而丧失清偿能力,与由于清算及解散等其他情况使清偿能力灭失,作为重要的预期违约事件。该类条款一般表述为: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保证人自愿或非自愿进行无偿付能力的清算或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者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保证人的企业和财产被指定他人接管,或者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保证人书面承认无力偿还已到期债务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让与财产的安排或建议。此外,如果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对其提起诉讼,并取得扣押借款人资产的判决或强制执行命令,亦构成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由于各国的破产法以及有关债权人执行财产的法律程序各不相同,因此,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一般规定,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只要出现导致借款人破产、清算、解散等类似后果,就构成预期违约事件。

  (三)征用条款

  主权国家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银团向外国公司贷款时,最主要的政治风险是外国借款公司被东道国征用、国有化、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收归国有。这是因为外国公司被东道国征用后,补偿问题素有争议:发达国家主张东道国应该“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发展中国家主张只按照东道国国内法规定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是传统的补偿标准,“适当、合理”的补偿是国际法发展中的新标准,好在后者呈现出取代前者的大趋势。为了避免征用的风险,贷款银团往往要求在发生征用条款规定的事件时有权立即宣布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以便及时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四)股权变动条款

  股权变动条款是指借款人的股份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贷款银团可以主张构成预期违约。贷款银团之所以作出发放国际银团贷款的决定,有时是因为借款人本身拥有自信可靠的大股东,当借款人在财务困难时,它就有可能从控股股东如大公司或国家政府处获得必要资金来源。如此看来,这种控股关系在贷款期内的持续存在就视为必要,否则,借款人构成违约,贷款银团可以采取贷款加速到期的救济办法。不过,借款人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作为另外一个民事主体并无义务受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所有权变动条款的约束。因此,贷款银团最好要求控股股东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甚至要求母公司或政府作为主债权人承担义务,尤其是在借款人参与勘探、开发东道国自然资源的项目中贷款银团担心借款人可能被国有化的时候。

  (五)借款人歇业和进行资产处置

  公司借款人歇业或部分歇业,以及对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处置也被视为预期违约事件,资产处置的限制还是约定事项的内容之一。对借款人处置资产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借款人能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防止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以维护贷款安全。在国际银团针对项目的贷款中,贷款银团禁止借款人对构成贷款基础的资产进行处置。

  (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资格条款

  主权国家借款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健康发展的关系,是借款国以合理审慎的方式处理财政事务的标志;持续的成员回资格对于欧洲货币市场上的贷款银团而言是一项重要的保证,换言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有权利用基金组织的直接的财务援助措施来摆脱短期的债务危机或暂时性的困难。因此,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当借款国终止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或者无法利用基金组织的来源时,均构成对贷款银团的预期违约。贷款银团可以采取的补充保护措施是要求借款国保持基金的备用安排,因为备用安排赋予基金的成员国从基金组织定期购买外国货币,而缺乏外国货币是主权国家贷款中常见的违约事项之一。

  (七)重大不利变动条款

  如果借款人发生了财务的或任何其他变化,贷款银团认为这种变动会构成借款人状况的重大不利时可以视之为违约予以处理,此种规定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就叫做重大不利变动条款。什么是“重大不利”?该条款是一项概括性的预期违约事件,内容含糊且具有主观性。实践中,贷款银团力图控制重大不利变动的判断权以便援引该条款,当然也只有当贷款银团能合理举证时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八)非自愿违约条款

  违约事件条款中列举的事件,不论产生于何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自愿,或者是否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等所引起,都应视为违约事件,这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就是非自愿违约条款。它是一项起安全网作用的补充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事件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参考文献

  1. 1.0 1.1 杨树明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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