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纳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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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纳税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非正常纳税户的表现形式[1]
一是这类企业不是参与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就是拖欠着大额国家税款,且多数是任意虚开发票,按发票金额收取手续费,牟取不义之财。企业注册地址只是为办理登记营业执照、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服务,一旦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就异地活动或跨区变更伺机而动。二是经营时间短。剔出正常注销、变更等原因形成的被动性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的实际存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三是以商贸企业居多。
这些企业以租赁经营场地或虚假地址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法人代表多为文化程度不高的外省人,购票人员多为外聘年龄不大的女青年,会计资料残缺不全或根本没有会计资料。四是经营规模小,经营人数少。非正常户往往租赁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屋内一张办公桌、一台电脑是比较典型的摆设。财务人员素质偏低。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是典型的皮包公司。
非正常纳税户的管理现状[1]
目前。按新的税务登记办法规定,企业或个体业户,未按法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所则派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通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对于“非正常户” 的日常监控力度显得相对较弱,形成“失踪户”多。有一部分“非正常户”属于非主观恶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告后,主动来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手续。成为“正常户”。而大部分的“非正常户”由于查无下落,到了三个月后即被转为“失踪户”,这些“失踪户”的陈欠税、购领的发票随着失踪,欠税无法追缴,形成死欠;购领的发票无法核销,应交税款无法清缴,税法的刚性、威慑力降低,潜在影响其他一些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形成能欠则欠,欠不了就溜。还有一部分“失踪户”实际在经营。但原有一些税务登记信息已发生改变,未办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使税务部门无法查找,成了税务部门新的漏征漏管户,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当然也有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流程衔接不到位,产生的“非正常户”。
非正常纳税户征管建议[1]
(一)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需求。缩小非正常户生存空间。要打击不法企业以破产、兼并、分立活动逃避纳税义务。完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在销售额和财务核算标准之外,引入纳税人担保、预交保证金、信誉供货企业证明、销售渠道证明等认证参考标准,消除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方面存在身份差异造成的货物交流障碍,减少“开票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货物销售的机会。
(二)健全税务管理网络,完善协税护税机制。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企业法人管理。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时,要在公安身份证号码查询系统查询企业法人真实身份,防止企业以假身份证办理税务事项。企业一旦逃跑,可以迅速准确的找出真实法人身份,追究其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还应与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紧密联系,委托他们登记、巡查企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存续情况。税务机关应将非正常户名单,按街道、乡镇、写字楼分类登记造册.及时通报给物业公司、街道、乡镇等管理组织,防止不法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而继续经营。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法人管理和纳税信誉信息平台,供公安、银行、工商管理等单位使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方便有关单位查询,评估企业信誉,以利于开展经济活动时,将非正常户排除在外。
(三)减少审批事项,加强对纳税人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外,其他的应采用登记备案制度,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建立非正常户数据库,用于社会查询,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不法企业。税务机关对查实的逃跑企业予以公告,并对其各种涉税资格实施禁入办法,并向相关单位通报非正常户情况,限制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税收执法效果。
(四)加强税法宣传,提高打击非正常户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使“非正常户”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每月“零申报户”的实地检查,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使用的发票可采取“以票控管”的办法,收回未使用的发票,对纳税人要开具发票的,由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防止携票逃跑。
(五)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保证信息质量。强化“税务登记”管理环节,要求纳税人填写内容并必须真实、正确、完整,所报附报资料要齐全,为日常户籍管理打下良好基础。税务管理员要对新办登记户进行实地调查,对税务登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保证登记信息的正确性,为日常跟踪监控管理提供便利。税务管理员要对每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如出现异常则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稽核评税”,或在纳税申报期后通过“纳税评估”,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提高日常税收征管质量。要建立纳税人户籍信息跟踪制度,对纳税户籍信息进行维护,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要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对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确保纳税人的户籍信息一直处于税务机关的受控状态,防止一部分恶意“非正常户”逃之天天。无法查找。同时,作为负责“非正常户”认定的人员,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认定无误,并要进行认定后的“后续监控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非正常户”认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对认定人员实行责任过错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