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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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许可,是指许可机关须经另外的机关同意或审核后才能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在附合许可中,如果其他机关的同意或审核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对当事人有直接特定法律效果的,这种附合构成单独的行政行为;如果附合只是内部行政上的声明,只是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内部参与,就应将它作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为外部的行政许可行为所吸收而构成了一个“多阶段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