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对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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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对外租赁是属于同一国家的租赁公司和承担人之间签订租赁协议,由租赁公司先从国外租赁公司或厂商处租入租赁物,再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转租赁的一种。
间接对外租赁的特点[1]
(1)经营者主要是那些附属银行集团的租赁公司;
(2)出租人在当地从事交易获得了进入当地金融市场的机会;
(3)减少了货币风险:
(4)扩大了适合于租赁的设备范围,如不适宜搞跨国租赁的小金额和不易移动的没备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租赁;
(5)可逃避某些限制性规则,弥补了跨国租赁业务的不足,为租赁公司(母公司)推销产品,或作为融资手段,协助租赁公司本部对用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间接对外租赁的运用[2]
可采取融资性租赁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经营性租赁方式进行。这种租赁方式十分复杂,就租赁关系而言,存在两个租资合同,即国内租赁公司与外国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此合同中,国内租赁公司以承租人的身份出现);国内租赁公司与真正的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此合同中,国内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出现)。由于国内租赁公司在间接对外租赁方式中具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人格,因此,外国租赁公司或厂商又被称为原出租人,而真正的承租人则被称为次承租人。在间接对外租赁关系中,租赁物归原出租人所有,国内租赁公司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方能将租赁物转租次承租人。通常,原出租人会要求国内租资公司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才允许转租。我国在涉外租赁业务中,较多地采用这种租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