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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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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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若按照兑付的方式来划分,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四种。
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r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审单无误后,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到该远期汇票到期,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所以,也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因此,这种信用证业务,除了要遵循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外,还要遵守有关国家的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即采用此种信用证时,指定银行应承兑信托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在承兑信用证下,一方面,受益人获得了银行承兑的汇票就意味着银行对受益人承诺要进行远期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而银行的信誉较好,因而该己由银行承兑了的远期汇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较好,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贴现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进行贴现以获得融资,所以承兑信用证的变现能力较强。另一方面,承兑信用证要受到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票据法的约束, 因而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话, 作为承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就会受到双重的法律保护,因此,承兑信用证下能够保证受益人收到货款。
另外,在承兑信用证中使用汇票作为流通工具,善意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按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开证行不能以信用证欺诈为理由对善意持票人进行抗辩从而拒付。正因为如此,出口地的银行更愿意办理货物装船后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各种融资,除非承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承兑行的信誉较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除了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汇票贴现、出口押汇外,更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福费廷业务,使得国出口商能够安全地提前收汇,避免外汇风险,同时还可以提前办理出口退税,减少机会成本损失。因而,承兑信用证的使用对 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
从进口方来看, 由于承兑信用证是进口方去申请开立的,况且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承兑信用证的使用对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因此,作为承兑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可以以此为借口大胆地向出口商砍价。所以,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承兑信用证进行结算比使用其它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进口方肯定能够得到报价打折的优惠。
作为远期信用证的一种,承兑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常作以下规定:
① “见票后或者交单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ected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Dresentation documents);
② “装运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③ “开证行承兑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the date of our acceptance)。
另外,从费用方面考虑,鉴于承兑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了远期汇票,而银行的信誉较好,因而该己由银行承兑了的远期汇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较好,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以获得融资。因此,较之即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出口报价在考虑时间和费用的基础上要适当调高。当然,在使用承兑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出口商也要给进口方一点价格上的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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