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
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诉讼文书的凭证,它既是人民法院完成送达行为的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因此不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都应有送达回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计算诉讼时间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一、不能准确填写案由。有的审判人员在填写案由时不看案卷,只凭印象写个案由,与案件实际案由不符,容易使人以为是将相同当事人的另一案件中的送达回证误订入本案中。有的甚至连案由也不填写,让人看不出是否为本案的送达回证。
二、当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往往只填写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或只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而不是将两者都标明,不能很直接地反映出受送达人是否为本案的当事人。
三、由代收人签收时,在代收人一栏内,不在备注栏内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不能准确反映代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公告送达时,只将刊登有公告的报纸入卷,而不在送达回证上载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公告的送发时间等有关情况,以备查询。
五、采用留置送达时,不注明拒收理由、时间,没有在场人的签字,反映不出是否按民诉法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编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送 达 人 | |
收件人签章及收件时间(本栏为送达回证的关键部分) | |
备 注 | (被送达人不在,由其他有权签收的人员签收;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人员予以留置送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本栏中注明情况。作留置送达的,应邀请在场人签字证明。) |
注意:
1、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人员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