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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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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Inward And Outward Means Of Transport)

目录

什么是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范围[1]

  根据该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对象是:

  1.船舶。包括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来往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客货的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船舶;装载普通客货的军船。以上船舶包括机动及非机动。

  2.车辆。包括进出关境的客车、货车、行李车、邮车、机动车、发电车、轨道车和进出境的汽车、人力车等。

  3.航空器。包括所有进出关境的民用航空器。进出关境军用航空器装载普通客货时,也受海关监管

  4.驮畜。包括载运进出境客货的马、驴、牛、骆驼等驮运牲畜。

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目的[2]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海关需要通过审核单证,实地实物查验来判断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的事项是否属实,从而判断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的进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体现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友好往来。监管的具体目的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作业监管

  运输工具航行、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旅客,应通知海关,并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海关据此进行征税和统计

  2.物料监管

  运输工具在进境前所载和进境后所添装的物料、燃料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包括:燃料用油、淡水、蔬菜、食品、船舶小卖部商品及船舶维修用品、零配件等。

  3.物品监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其他上下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依法办理征免税手续;数量大的,应提前通知海关,集中办理。

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程序[2]

  监管程序一般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工作步骤和次序。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是从有关企业的运输工具的注册登记开始,通过每次进出境的活动及转港、转关运输等活动,实现海关有效管理

  1.前期管理

  是指海关对我国经营国际运输的有关企业及有关运输工具在实际营运前采取的注册登记制度。这是维护进出境秩序,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的有效措施。

  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规的规定,我国国内运输企业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后,持有关批件到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的注册和有关运输工具的注册登记手续,由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相应的批件和证书后,方能投入进出境运输。

  2.现场管理

  根据海关监管法规定,运输工具应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进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须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在这个阶段主要分受理申报、检查、放行三个环节进行。

  3.后续管理

  这一阶段海关主要是依据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停留期间、转港、转关运输等活动实施管理。海关针对此阶段海关监管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有关监管职能的实现。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1]

  1.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经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

  2.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3.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5.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海关认为有走私嫌疑的,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物品、货物的部位,搬运货物、物料。海关检查完毕,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字。海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6.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如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则由海关指定。

  7.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关税的,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

  8.进出境船舶及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9.进出境船舶、汽车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10.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11.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进境前所装载和在进境后所添装的物料、燃料应受海关监管。

  1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需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备案。

参考文献

  1. 1.0 1.1 陶明等编著.WTO与海关实务[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 2.0 2.1 王国忠著.海关概论[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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