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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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ill of Lading/Transhipment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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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船提单又称转运提单,是指货物须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转船提单上注有“在某港转船”字样,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由于货物在中途港口转船,不仅会增加货物受损、增大费用等风险,而且还会因等候换装船舶延误到达目的港时间。因此,买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都争取直达运输.并在合同和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不许转船。但是,有时由于运输条件限制或其他方面原因,在中途转船反可加速货物的运转,此时经买卖双方约定,也可使用转船提单。
转船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轮船公司) 签发一份包括全部航程但须中途换船转运的提单。即装载托运货物的船舶从起运港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须在其它港口换船转运,甚至多次改装其它船只才能运至目的港,由签发提单的轮船公司负责代办转运手 续。由于中途换船转运要增加转船的有关费用,且易使货主承担因转船而发生丢失、损坏货物的风险,有时还会因货物不能及时改装到第二程船舶,导致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推迟,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不愿接受转运提单。但按国际惯例,如信用证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换船转运时,承运人在签发包括全部航程的提单中注明货在中途转船者,银行在议付这类单据时,不能因此而拒付,而应视作直达提单予以接受。
按照海牙规则,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非中转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运人同意。船舶承运转船货物,主要是为了扩大营业、获取运费。转运的货物,一般均属零星杂货,如果是大宗货物,托运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发生转船问题。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可分下列三种情况:
1、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
2、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用,但不负责任。
3、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
上述三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不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