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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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人民币开展的或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跨境是指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1)降低企业汇兑成本,规避汇率风险。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可以节省企业购汇和结汇成本,降低资金错配风险,实现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对冲,直接规避了汇率风险。
(2)简化企业结算手续,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跨境结算资金不用进入待核查账户,贸易信贷项目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所以将简化企业资金结算手续,缩短了结算过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1.对境内企业的要求
- 试点地区所有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以人民币办理进口货物贸易(需进出口企业)、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以及经相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直接投资。
-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进行审定。目前,经批准的试点企业数量已增加至67,724家。
2.对境外对方企业的要求
- 所有与中国内地试点企业有进出口业务来往的境外企业,在当地监管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进行人民币贸易结算。开立手续具体可咨询相关境外参加银行。
- 中国台湾地区由于中国台湾的政策限制,目前只有中国台湾的OBU公司(即注册在中国台湾本土之外的企业在中国台湾银行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开立的离岸账户)能收付人民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
- 《税务登记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单位基本情况表。(首次办理国际结算业务需要)
-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 进口货物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项下业务完全放开:所有试点地区的企业都可以以人民币办理这些业务。
- 其他经常项下业务(包括收益和经常转移)基本放开。
- 跨境资本交易。
- 对内直接投资(FDI)、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业务。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