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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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价指数[1]
质价指数是指商品由于质量与价格不符而变相涨价的程度和趋势的一种相对数。
质价指数的分类[2]
单项商品质价指数是反映某一种商品质价不符变相涨价程度的相对数。其计算过程为:(1)估算商品质量降低或提高的程度。(2)用质量降低和提高的程度乘原来的商慑价格,推算出该商品质价相符的价格。(3)把该商品实际价格与推算出来的质价相符的价格进行比较,即得该商品质价指数。计算公式为:
单项商品质价指数= | 某商品实际价格 | |
该商品质价相符的价格 |
由于商品质价不符,对居民货币支出的影响,一般是计算单项商品报告期零售额和报告期按质价相符价格计算的零售额之差。说明居民因质价不符增加或减少的支出额。计算公式为:
影响居民货币支出增减额=某商品报告期零售额
某商品报告期零售额 | ||
某商品质价指数 |
价格统计质价总指数是综合反映质价不符的各种商品变相涨(跌)价程度和趋势的相对数。它是把报告期各种质价不符商品的实际零售额与各种质价不符商品按质价相符的价格计算的零售额进行对比。计算公式为:
质价总指数= | ∑各种质价不符商品实际零售额 | |
∑(质价不符商品实际零售额/该商品质价指数) |
公式分子与分母的差额表示由于商品质价不符而影响居民货币支出的增减额。为了全面反映市场奋品价格的实际变化情况,计算物价指数时必须考虑质价是否相符这个因素。商品质价指数可以消除物价指数受质价不符的影响。
编制商品质价指数的一般原则[3]
商品质价指数,是物价指数的一种,编制质价指数,也必须遵循物价指数理论规定的原则。商品质价指数,又是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的补充和修正,因而它又受到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具体要求所制约。由此,针对这一指数的特性,在编制时,则应注意以下原则。
- 1.商品质价指数的口径问题
质价指数的口径,理论上应与其所修正的零售物价指数相一致。因为商品质量的可比性,是计算物价指数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保持指数的真实性,就要使相比较的商品,不仅在类别上、范围上,而且质量上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各条零售渠道,各种价格形式,各个商品类别等口径的零售物价指数,如果客观上一定范围出现了质价脱节,特别是变相涨价的现象,都要求计算质价指数,对相应的零售物价指数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正,以反映零售物价的实际变动程度。
在现实中,商品的议价和市价,受牌价的影响,并受市场商品供求平衡状况的制约。因此,对商品质价的变动,难以做出恳切的结论。同时,在我国国内市场,牌价商品是计划价格的主体,其经营商品的绝大部分,又是人民生活必需品。所以,牌价商品是稳定市场物价的关键,是商品质价检查的重点。实践所编制的商品质价指数,实际上是国营商业牌价商品的质价指数,其口径与现行国营商业零售牌价指数一致。
- 2.商品质价指数的商品范围问题
商品质价指数调查的商品范围,理论上应该是某一总体的全部商品,既包括质量下降的商品,也包括那些质量不变和质量提高的商品。商品的质价指数,是由于商品质量降低和质量提高,所引起质价变动的平均趋势。无论商品质量降低或质量提高,所引起的质价变动,都影响着居民购买消费品的货币支出。
实践中,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质量改善,而成本并不增加,甚至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商品一般不相应调价。如果质量和成本部有提高的商品,在新老商品都能销售的情况下,一般另立型号按质论价。从而对质量提高的商品,由于当前为数不多,在计算商品质价指数中,常做为质价相符的商品处理,但也有些地区作为价格下跌据实处理。在商品生产中,常由于原材料、工艺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使商品的质量在基本稳定之中,有一定程度的摆度。从而在商品的质量标准中,对主要质量指标规定适当的公差。对那些质量一时下降,但没有超过质量公差的商品,一般亦应做为质价相等的商品处理。
商品的变相涨价,是有主客观因素的。主观因素是某些生产和商业单位的经营思想不端正,用变相涨价的手段牟取非法利润;客观因素是市场商品供不应求,或计划价格的某些不合理等。这些主、客观因素,在客观经济发展的一定条件下,仍将继续存在。特别是当国民经济比例失调严重,市场供需差额扩大的情况下,随意提价或变相涨价的现象则更会增长。随之检查和制止商品的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是商业部门经常的任务。因此,随意涨价和变相涨价引起的商品质价脱节,悬商品质价指数的研究重点。实践中的质价指数,实质上是商品质价不符变相涨价指数。
- 3.商品质价指数的权数问题
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商品,由于它们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其质阶变动的程度,对零售物价总水平与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计算商品质价指数,也必须用零售商品的实际构成为权数,进行加权汁算。编制商品质价指数的终极目的,是对零售物价指数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商品质价指数权数的选择。就必须与所补充的零售物价指数权数一致。在实际编制质价指数时,就可以直接采用相适应的零售物阶指数权数,并用以分析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
- 4.商品质价指数的基期问题
要计算商品质价指数,就要取得商品质量变动的资料,掌握作为比较的基础商品质价相符的价格。实践中就要求统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商品的质量进行技术测定,或必要的调查和座谈。这显然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较重的复杂工作。一般只能一定时期进行一次,而非逐年进行。从而商品质价指数,也是一定时期编制一次,根据研究的目的,选择固定的基期。
作为比较基础的基期质价相符价格,是决定质价指数代表性的关键。由于基期选择的不同,计算的结果不同,甚至出现与实际完全相反的结论。当与商品质量稳定的时期相比,可能是质量下降了,如果与商品质量波动较大的时期相比,却可能是质量提高了。这是在选择质价指数的基期,以及使用质价指数时,所必须进行分析和密切注视的。因此,实践中一股选择商品质量正常的年份为基期,如一九六五年或一九五七年等。而不选择那些商品质量变动不正常的年份,如一九六二年等。
- 5.商品质阶指数的代表规格品问题
为了补充,修正零售物价指数,使之正确地反映零售物价的实际涨落,商品质价指数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必须与现行零售物价指数代表规格品保持一致。
代表规格品选择的数目,取决于具体研究任务。理论上如果是反映主要商品的质阶变动,就要选择能够充分代表居民消费状况的主要商品,并且要保持足够的数目。商品选择不当,或数目过少,都不能如实反映商品的质量变动程度。如果要反映全部零售商品的质价变动,则代表规格品要求与现行零售物价指数,在内容与数目上完全一致。实践中,调查的重点,放在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消费品上,特别是群众反映比较大的商品上。在一般情况下,都低于零售物价指数的代表商品数目。在我国一九七七年进行的质价调查中,上海市调查200余种,武汉市调查145种,大连市调查153种(包括服务项目),各调查的省市均大体类同。
质价指数的计算分析[1]
例:某商品在质量变动前后的零售价格都是每只20元,通过技术检验部门测定,该商品质量下降了8%,并且知道报告期该商品零售额为462万元,则:
该商品质价指数=
即该商品由于质价不符变相涨价了8.7%。由此使得居民货币支出增加额为:
该商品质价不符使得居民货币支出增加额=(万元)
测算质价指数的关键是确定商品质量的变动程度,这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般由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上述公式同样适用于由于商品质量提高,变相降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