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价增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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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增值核算是指由于价格调高而带来的商品增值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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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发企业中,国家订价商品调价增值部分借(增)记“库存商品”帐户,贷(增)记“国家流动资金”帐户;国家订价以外商品的调价增值部分,应随时销售随时处理,在企业经营损益中核算,即商品销售时,按新价反映商品销售收入,按该批商品的帐面原价,注销“库存商品”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在零售企业中,商品调价增值由企业负担的,应调整“库存商品”和“进销差价”帐户。借(增)记“库存商品”帐户,贷(增)记“进销差价”帐户。应由批发企业负担的调价增值部分,通过“应收货款”帐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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