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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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课税权主体[1]
课税权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其征税机构。
课税权主体的行为特征[2]
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政府的行为具有与社会公众不一致的特征,而政府内部各组织也有其自身的行为特征。行政长官一般来说属于某个政党,代表某个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在我国,行政长官及其附设机构主要有两种产生方式,即间接民主选举或者上级政府任命。在组织政府收人问题上,行政长官一般是希望组织到足够多的收入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这是由于社会公众有着扩大政府支出的偏好,以强化其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行政长官也有实现政绩目标的内在压力与动力,从而不断增加政府的支出水平。在民选的条件下,行政首脑对收人的组织要求会更多地考虑民众的意见。只有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才可能赢得下一次的选举。在上级政府任命条件下,行政长官的行为则更多会迎合上级政府的偏好。虽然行政长官都有尽力组织政府收入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受到社会公众或上级政府的压力,他们可能并不能组织到其满意的税收收入水平。比如,在社会公众不愿意多交税的条件下,行政长官可能会用借债来替代税收。
课税权主体下的税收分类[3]
按课税权主体的不同,税收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1.本国税与外国税。每一个国家都是一个课税权主体,但一国的课税权在客观上受该国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的制约。以地域作为课税权行使范围被称为属地原则,以人员作为课税权行使范围被称为属人原则。
2.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是以中央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一般指由中央立法,中央税务机关进行管理,为中央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来源的税收。地方税是以地方各级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它由地方政府立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为地方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来源。
- ↑ 周克清.简析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J].税务与经济,2001(3)
- ↑ 关人蕾.简析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8)
- ↑ 第13章 税收概论.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