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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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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隐藏]

什么是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陷阱是指少数公司利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如频繁地试用求职者,又频繁地解聘;有的公司试用期随意延长,求职者干了大半年都无法转正;而有些公司在试用期内还向求职者收取培训费。有的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

试用期陷阱有哪些 [1]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并且达到考核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可事实上,无论哪种做法都是违法的行为。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并不是一段孤立的期限,而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同时《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具有唯一性的,同一家用人单位无论与劳动者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试用期仅在劳动关系第一次建立时成立。

  无论是将试用期另行约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还是仅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都属于违反法律行为

  陷阱二:随意延长试用期时间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务合同的长短来决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不少单位都把应届毕业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民间还流传着「招工当然找大学生了,农民工很贵的!」这样的说法。

  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考查期,往往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劳动者表现欠佳,要想达到本单位的录用条件,还需继续努力为由,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者是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有的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往往把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无限延长」,最后再找一个能力不足的理由进行辞退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也不是廉价期,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陷阱三:压低试用期的工资

  如今应届毕业生数量剧增,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一些单位看中大学生「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好」的心理,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过长,工资过低的合同

  甚至有些企业为了吸引求职者,会标出很高的薪酬,比如8000元/月。但面试时会告诉求职者,为了考察求职者的能力,试用期只能付3000元/月,如果能顺利通过试用期,才可以享受转正后的待遇。但是后来你会发现,你是无论如何也过不了试用期的,他们就是用这种方法,不断重复招人,用高薪酬为诱饵,实际是低薪用人工作。

  在《劳动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四:入职要交培训费

  很多企业利用高薪引诱求职者上门,再利用他们高不成低不就的技术水平欺骗他们入门培训交费学习。

  这种骗局非常常见,你应该注意你是去找工作赚钱的,不是去花钱的!

  这种陷阱有个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进公司要收费!无论是一次缴纳也好,还是分期付款也罢。它们的本质都是陷阱!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正规公司都会向求职者说明试用期,即使求职者在试用期没有通过,也会得到相应的报酬,至于培训费,一般由公司负担,不要听他们忽悠,任何要你交钱的公司都是骗人的。

  在收到招聘信息之后,你可以先上网上查查看有没有这家公司的信息,再看看大家对这家公司的评价如何,多留个心眼总是没错的。

  陷阱五:试用期内随意辞退

  有些公司经常以「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而且不发劳动报酬,不给员工应得的待遇,试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法宝。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是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

  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陷阱六:试用期内不让辞职

  有些公司规定,试用期内离职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以劳务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让员工离职

  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不要担心,《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只需提前3天告知企业,即使是正式的员工,也只需提前30天向企业提出离职,在30天后会自动解除劳务合同。同时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务合同协议,协助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的转移。

试用期陷阱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这个相对自由主要是指试用期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比正式劳动关系中更大的自主权:对劳动者而言,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正因为如此,有的用人单位只“试”不“用”,要么私自延长试用期,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么在试用期届满前随意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条件,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将视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撤销用人单位不当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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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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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台霜雪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12月7日 14:32 发表

确实听说过这种案例,这篇的科普效果很强 可以了解到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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