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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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商必须注册。申请注册时,应说明财务状况,注册者应有经营能力,应符合法定培训、经验、能力等其他条件,要求证券商最低资本金及成员的资历限制合乎规定的,才可自由从事证券业务。
中国香港也采取注册登记制,中国香港《证券条例》第48条规定,任何人(不论是个人或法人团体,或进合伙经营的成员或法人团体的董事)只有根据该法的规定注册为证券商,才能在中国香港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或自称从事该业务。法人团体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精力,或自称从事该等业务,须法人团体的董事至少有一人,或如法人团体仅有董事一人,则该董事应当积极参与或直接负责监督法人团体的证券交易业务,并注册为证券商。
注册制下的证券商设立条件具有以下特点:证券商设立采取自由开放政策,凡符合条件且注册者,皆可从业,但期注册条件有日趋严格之势;注册制既是证券商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又是从业管理方式;注册制强调证券商的个人责任;以保证金缴付作为注册的必要条件,从而担保证券商从业中对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美国《统一证券法》第204条(b)第(6)款规定,各种类型的申请者只有依法通过管理机构书面或口头考试方可注册。除考试外,凡有下列情形者,管理机构拒绝注册,或者宣布注册无效、暂缓、注销或者撤销:
1、于文件有效提交日或因命令拒绝生效后的任何文件提交日,其提交申请注册文件在资料或陈述方面有欠缺者。
2、任何故意违反或不遵循本法、判例法、或其他任何法规及依本法或判例法发布命令者
3、在过去10年内,被宣告在证券或证券经营方面有不法行为,或犯有任何重罪者。
4、被法院宣告永久或暂时性不适合从事、或继续从事与证券交易相关行为者。
5、申请证券商和代理人,被管理机构发布拒绝、暂缓或确认无效命令者。
6、在过去5年内被其他州的证券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拒绝或宣布无效命令者,或者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被证券交易委员会暂停或开除全国证券商协会资格,或被美国行政机构宣告犯有欺诈行为命令者。
7、从事非诚信或非道德的证券交易行为者。
8、被确认资不抵债,或者其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或者到期未履行债务者,但是,管理机构未发现证券商或投资顾问资不抵债,且未依据本款规定发布禁止令者除外。
9、不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培训、经验知识水准者,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果管理机构认为禁止令是以公众利益为目的,或者本法所述事项由于申请或注册者所致,可以发布拒绝、暂缓、宣告注册无效命令。
10、证券商对其代理人、投资顾问对其雇员未作适当管理者
11、未交付注册费用者,但是管理机构依据本法规定唯一发布拒绝命令,并且欠款费用补交后,证券管理机构放弃这样的命令的情形除外。 上述规定适用申请注册者或已注册者,包括证券商、投资顾问、办公人员、董事、取得相似职位或发挥相似作用的任何人,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证券商或投资顾问者。
注册制下的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条件的特点:
1、证券商设立采取自由开放政策,凡符合条件且注册者,皆可从业,但其注册条件有日趋严格之势。
2、注册制即是证券商设立条件与程序,又是从业管理方式。
3、强调证券商的个人责任。
4、以保证金缴付作为注册的必要条件,以担保证券商从业中对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