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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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称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一 并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相应民事争议的活动。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行政审判的实践经验来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诉讼案件成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存在为依托的,其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如果行政诉讼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依据,就不会存在什么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当事人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二)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关联性,即附带民事诉讼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事项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也不会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但为防止出现无缘由的大量附带民事诉讼。影响法院审判工作和纠纷的顺利解决,必须限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事项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基于相同的事实和原因,否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有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表现在:两种性质的争议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且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如果两个诉讼请求之间不具备这种关联性,当事人则会不愿参加与己无关的诉讼,也不能发挥审判庭之间专业分工的特长,于法院和当事人都无益。
(四)行政诉讼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除非有共同的上级法院的特别指定。并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即均属于一审或均属于二审或再审),因为不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将会造成审级上的困难。
(五)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诉讼,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至于应在行政诉讼何阶段提出民事诉讼,多数意见认为应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不得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原告可能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外第三方的,法院了解案情后,应及时告知第三方,交待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会给二审的审理带来麻烦。二审若将行政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并裁判,就会造成民事部分实际上的一审终审局面,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我国两审终审的审判原则;二审若将案件发回重审,又与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的规定相冲突,故应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如何确定,多数学者认为,行 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限于与该行政案件有关联的民事争议,凡是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民事争议,都可以包括在附带的范围内。“法律上有关 联”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的民事纠纷请求时,必须根据审理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及其责任划分来作出民事部分的判决和裁定。笔者认同该观点。但在实 践中如何准确把握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从法律上界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但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
1、对行政处罚行为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在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未作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同时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其民事纠纷。
2、对行政裁决行为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在对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刻以行政处罚时,又作出行政裁决行为,责令或裁决被处罚人向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 偿。被处罚人既对行政处罚不服,又对民事赔偿裁决不服,或仅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裁决部分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 诉讼,请求取消或减少民事赔偿。被侵害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加重对侵害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处罚人增加民事赔偿。这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多数,如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对行政确认行为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义务给予了确定、认可、证明,当事人可以在对该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认可。如某县政府给甲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乙认为自己已享有了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县政府的行 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给甲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4、对行政登记行为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如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一方认为自己是因受到欺骗、胁迫而办理的结婚登记,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结婚登记,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双方的财产争议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