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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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信托(Copyrigh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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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一定的报酬。
著作权信托的特殊性[1]
1.信托财产为版权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一般而言.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在著作权信托中,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的财产权.即版权。
2.版权人具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
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提供财产设立信托的人。受益人则是依据信托文件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一般情形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但在著作权信托中。版权人既是提供版权用以设立信托之人,也是依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利益之人.其同时具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
3.信托期限受版权存续期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信托期限由信托当事人自由决定,可长可短。但在著作权信托中,信托期限受到法定的版权存续期的限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版权人应与受托人在法定的版权存续期内设定信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版权存续期的剩余期限。
著作权信托的制度价值[1]
1.著作权信托有利于有效实现版权的效益
信托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有限责任.这既体现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信托内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表现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信托外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则表现为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只有当其违反职责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信托又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这根源于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之中,主要表现为信托成立后,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委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非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辞去其职务:只有当受托人出现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散、破产、辞职或被解任等法定情形时.其职责方才终止。
信托的有限责任理念有助于激发著作权信托的受托人运用版权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采取许可使用、投资等各种方式发展版权的商品化、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版权的效益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理念可使受托人对版权的经营管理做好长期规划.以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可见,著作权信托有利于有效实现版权的效益
2.著作权信托能够切实保障版权人的利益和防止版权闲置的现象
信托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受托人便享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其应将由此产生的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并在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也交付给该受益人或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人.其自身仅能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一定报酬。据此,通过著作权信托,版权人将其版权委托给受托人运用.自己可以全身心地投人到智力成果的开发创造活动中去.摆脱版权转化过程中的纷扰。在信托期间.受托人依信托法和著作权信托合同的规定运用其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优势对版权进行有效管理、处分,版权人可以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版权人能够恢复行使版权。这样。著作权信托一方面可使版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版权闲置的现象。
此外,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念.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将其运用到著作权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版权区分开来.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法主张以版权及其所生利益偿债.版权人的利益因此能够得到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