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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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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航班延误险

  航班延误险是指投保人(旅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即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自愿缔结的,以保险合同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商业行为;航班延误险属于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区别于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必须成立和生效的强制保险;航班延误险属于财产保险,其是以航班延误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我国航班延误险的现状

  1.航班延误险关注度高,但实际购买者少

  近年来我国航班延误率居高不下,延误引发人量纠纷,严重影响了航空运输秩序和安全,也大人减损了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无论是航空公司,还是旅客,都希望能尽快解决航班延误问题。而解决的症结,除了让旅客尽快成行外,航旅双方往往就延误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引发了诸如占机、霸机、侵入隔离区、进入跑道、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因此,伴随航班延误及延误纠纷解决的讨论和研究,航班延误险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早在几年前,各大保险公司就与金融机构、旅行服务网站或航空公司合作开发了航班延误险,但社会认知度低,销量不甚满意,甚至一度停售。直至2011年底、2012年初,航班延误纠纷频发,航班延误险才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不过,关注增多,但是实际购买者较少。据媒体报道国内一些商旅平台曾推出延误险,推广阶段大力度促销,将每份保单销售额从20元降至5元,但是,购买这种保险的旅客只占购票人数的4%。东航、国航已停售了包含航班延误赔偿在内的航空旅行险。就在文章成稿之前,笔者上国航网站订机票,发现可以购买旅行保险,其中包括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航空旅程取消、航空旅程延误、航空行李延误保险。相对而言,春秋航空销售较好。春秋航空自2012年4月初推出此保险,截止7月初,有超过20万名旅客购买,约占旅客总数近10%的比例,理赔比例超过4%。(信息来源:春秋航空)

  2.航班延误险形式不一,主险和附加险形式并存

  主险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它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与其相对应的是附加险,即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对于主险,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但是对于附加险,投保人只能投保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才能选择投保附加险。

  目前,我国航班延误险由各保险公司白行拟定,由于合作方情况不同,需求不同,冈此形式不一:有独立存在的主险形式,如人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航班延误保险(春秋航空采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航空旅程取消、航空旅程延误、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国航采)等。但不少也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如洲航空公司的旅游保障计划中,就是将延误保险作为旅行意外伤害险(主险)的附加险一起保障的。其保险合同第1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中明确规定:“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旅程延误保险合同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个人旅行不便保险保障计划(海南航空采用中指出:“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作为保险公司单独推出的航班延误险,一般是附加于意外险中,如“平安交通意外险”附有“航班延误”保障,规定“因天气、自然灾害、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等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即可获赔。延误4小时及以上赔偿400元/次。”

  3.航班延误险保险功能不明显,航班延误险的推出更多以商业营销为主,保险损失填补为辅

  虽然作为一种保险,以分散风险,化解损失为目的,但是,航班延误险却更多地成为了某些行业商业营销的一种手段。比较常见的是金融机构针对其特定客户(主要是信用卡用户)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以争夺和维持客户,提升自身竞争力。其他一些销售平台也利用赠送航班延误险的营销方式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国内著名的在线旅行服务公司携程旅游网早在2010年底就针对在其网站购机票的旅客推出了航班延误险,当游客乘坐投保航班,且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3小时以上,保险公司赔偿300元;并且携程旅行网还独家提供了返航、备降的理赔。

  2012年2月,淘宝旅行针对淘宝用户推出独家专享的航班延误险:只要在淘宝旅行订购机票的用户,航班延误超过2小时(北京、上海、广州超过4个小时),就能获得200元的赔偿金。除了航空公司公告取消航班以外,包括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超售、航空管制在内的多方面原因都在赔付的范围之内。

  这种金融机构对特定客户的航班延误险赠送或者销售平台的售票附送,并不着力于宣传航班延误险的功能,以促进人们对该险种的认知度和购买欲,其目的只是通过附送这一营销手段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因此,这种附带式的营销模式造成了航班延误险诞生虽久,但影响甚微。

航班延误险的意义和推广建议

  航班延误险无论作为主险还是附加险,在国外都有一定的普及,如日本不少信用卡附带航班延误保障服务,使用这种信用卡购买机票,就能自动加入这个保险。如所乘航班延误,即可获得2万日元(约合1500人民币)左右的赔偿。我国出国旅游必须购买的保险,如境外旅行险中基本都涵盖了“航班延误责任”的保障。航班延误险除了分散延误风险,化解延误可能造成的损失外,也具有促进被保险人积极防范风险、化解社会纠纷的功能。尤其是在我国居高不下的航班延误率及延误纠纷频发的状况下,不够完善的航班延误服务和低效的投诉索赔制度,以及较高的诉讼成本都需要航班延误险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来促进航班正常率,缓解航班延误纠纷。因此,在我国推广航班延误险是有积极意义的。针对我国目前航班延误险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航班延误险内容,充分发挥其保险功能无论是金融机构争夺客户的手段还是航空公司避免延误纠纷的措施,航班延误险首要职能是发挥分散延误风险,化解延误损失的功能。因此,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体现出对非旅客自身延误造成损失的充分赔偿,包括:

  (1)延误时间的确定,建议采用实际到达时间与班期时间差为标准计算延误时间,并可以考虑将航班返航、备降等特殊情况囊括其中;

  (2)规范条款用词,尽量与民航专业术语保持一致,避免歧义。如,某航班延误险条款在解释公共交通工具时表述为“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该条款界定了航空公司的性质、机场的性质和飞机的性质,按照民航法律规范应表述为“经营定期航班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的来往运输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简化理赔条件和程序,提高理赔效率。如平安意外险中申请航班延误赔偿要求索赔人准备保险单或保险单号、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正式书面证明文件需要航空公司出具,这就给索赔人带来了麻烦。春秋航空公司采用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航班延误保险,其在理赔条件和程序上比较简单,旅客无需提供书面理赔证明材料、由大众保险主动发理赔通知短信给旅客。具体程序是,航班起飞延误超过3小时或取消,大众保险的信息系统将自动向购买保险的乘机人发出理赔短信,提醒旅客进行索赔。大众保险在得到需要理赔的旅客帐号后,将立即办理赔款支付手续,最快在1.2个工作日内将赔款付至乘机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另外,淘宝旅行航班延误险的赔付也非常简单。当航班发生了延误时,无需被保险人报案,系统会自动理赔,且24小时就能到账。退款时还会短信通知,根据客户购票时选择的支付方式,退回到银行卡账户或者支付宝账户。

  2.多种保险责任组合,降低航班延误保险费

  延误险具有保费相对高、赔付金额小、赔付频次高的特点,除采取独立险种的形式外,也可采取多种保险责任组合的方式,将航班延误风险纳入其中进行保障,可以降低航班延误保险费支出,同时,在尊重旅客自我选择的基础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如亚洲航空旅游保障中,单程计划保障范围囊括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随身行李损失保障、航班延误保障、航程取消保障以及24小时国际救援服务。往返计划保障得更多。国内目前主要是将航班延误保障纳入交通意外险种,如平安保险公司在平安交通意外险中,将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含高铁地铁)、轮船、汽车(含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障和航班延误结合在一起保障。

  3.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销售平台等的合作

  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航空公司、旅行网站、网购平台等商业机构合作,结合各商业机构特点,消费者需求,商业运行模式等,有针对性地设计保险条款,合理计算保险费率,将航班延误险作为上述机构有效营销手段,在实现双赢的基础上,推广和普及航班延误险。

  4.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旅客认识航班延误险,促进航班延误险的普及化

  保险要发挥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功能,需要足够多的投保人投保,保险费汇集成为保险基金,当极少数风险发生时,才能予以保险赔付。因此,广泛宣传航班延误险,促使足够多的投保人投保,才能汇集成保险基金。近几年我国保险业有长足发展,诸如车辆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等获得人们广泛认知和购买。而航班延误险诞生时间短,且从诞生伊始就主要作为一种营销竞争手段,并没有对其保障功能进行J泛宣传。加之实务中航班延误险赔付与航空公司的延误损失赔偿责任有混同,被旅客质疑是“花自己的钱为别人买单”,因此其销售量不甚满意。建议媒体及民航单位积极宣传航班延误险,正面引导旅客认知,这将有助于航班延误险的推广和逐步普及化。

参考文献

  • 许凌洁.我国航班延误险现状及推广建议(A).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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