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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社员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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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社员权说的概述[1]

  股权社员权说源自德国学者瑞纳德,现德国和日本普遍采用这种学说来界定股权性质。该学说认为由于股东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犹如社员与社团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股权是一种独特的社员权。因为股东对公司投资取得股东资格后即丧失对其出资的所有权,而社员对社团出资取得社员资格后也丧失对其出资的所有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股东的全部出资及其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社团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样对社员的全部出资及其孳息享有法定的所有权。

  持股权社员权说的学者一般认为社员权是一种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管理权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性权利,股东权利和社员权利一样,也是综合性权利,既有非财产权性质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性质的获取股息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所以股权性质上属于社员权。d

  基于对股东权和股东所持有的每一种权利的关系的不同认识,股权社员权说又分离出了几种不同的学说:有学者认为股东权是在股东地位之上所持有的权利和义务合二为一而形成单一的权利之说;还有学者认为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即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之说,此为集合权利说;另有一些学者认为股权不是一种单一的具体权利,只不过是股东因拥有股份或出资而在公司取得的一种法律地位,这种地位为其在公司取得各种权利奠定基础,而依此法律地位取得的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此为股东地位说。

股权社员权说存在的缺陷[1]

  股权社员权说虽然准确反映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生相伴性,但它更强调社团的人合性,而忽视了公司的资合性。且有学者认为社员权本身的内涵并不确定,再用它来界定股权,确有不妥。

参考文献

  1. 1.0 1.1 郑显芳,陈云霞,倪弘著.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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