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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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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这一思想的最早提出者是孟子,出自《孟子·梁惠王章句上》中的"民有恒产",指的是让老百姓都拥有劳动生产的基本资料,从而温饱而衣食无。在土地私有制度下,使无地少地农民获得一定数量土地的一种主张。

  它也是中国台湾省实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国台湾省于1949年实行三七五减租,于1951年实行公地放领,于1953年实行耕者有其田。

  民生主义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要点是减低田租,保障农民收入,切实扶植自耕农,使其有自己的田地可以耕种。

  中国台湾省政府于1947年3月20日“从字第一〇〇五〇号”训令规定:佃农应缴之耕地地租,依正产物1000分之375计算,是为“三七五减租”。但当时各级政府推行不力。1949年4月14日公布实施“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更陆续订定“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施行细则”、“台湾省办理私有耕地租约登记注意事项”、“台湾省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台湾省各县市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等法规,以贯彻三七五减租政策。后为确保推行三七五减租已获得之初步成果,于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同时1951年至1976年间分九期实施先办理公地放领,连同1948年试办部分,共计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

  1952年11月,省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草案”。1953年1月,政府公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余由政府用征收补偿方法交佃农承租耕种。地主免征耕地,政府强制征收地主超额之出租耕地,附带征收地主供佃农使用收益的房舍、晒场、池沼、果树、竹木等定着物的基地,放领给现耕农民。于1953年12月顺利完成,计征收放领耕地139,249公顷,创设自耕农户194,823户。放领的地价,以耕地正产物(稻谷甘薯)全年收获总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摊还)。征收方面,补偿地主70%为政府发行的实物土地债券(分十年均等偿付,并加给年息4%)、30%为公营事业股票(一次给付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工矿、台湾农林的股票)

法律问题

  关于此政策具有极大的违宪争议,司法院大法官陆续做出了释字第78号、124号、125号、128号、347号、422号、561号、579号、580号、581号等解释。大法官并在释字第580号解释中宣告,1983年12月23日增订之《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耕地租约期满时,出租人为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而收回耕地时,准用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应以终止租约当期土地公告现值扣除土地增值税余额后之三分之一补偿承租人”违宪,并应于2006年7月9日失效。

耕者有其田的影响

  土地改革造成台湾佃农的收入提高。从1949年到1960年,台湾每亩稻田的产量提高了约50%,农民的净利提高三倍。[4]土地改革使台湾80%以上的农民成为自耕农。

  耕者有其田所释放出来的四大公司股票,因中小地主经济状况不佳,又普遍不信任与接受股票与债权之价值,对国营企业也没有信心,纷纷出售政府给予补偿之国营企业股票;台湾五大家族则趁机以低价购入,晋身为工业资本家。由于土地改革使台湾许多地主丧失依附于土地之政经权力,此一资本集中现象对工业化产生一定的助力。部分地主则是把所获得的政府补偿投资于工业生产,成为台湾日后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时原来的大地主也摇身一变为财团,例如鹿港辜家掌有台泥,后发展成和信集团(1991年以前称为中信集团),便是显例。

  日本学者若林正丈则从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三项特点,分析了它对后来“台湾经济奇迹”的先驱影响:借由放出四大公营企业股票,将地主的土地资本转成产业资本,这是民间资本发展的一个出发点。改革的结果,透过“肥料换谷制”,用国家独占生产和进口的化学肥料跟农民生产的米谷作物进行交换等方法排除地主,国家直接掌握农民的生产剩余,以供养庞大的党国体制(实施对军公教人员的米谷配给制);同时透过低米价政策等措施,使农业资本可能移向工业资本。

  因改革而使获得土地的农民提高生产意愿,同时配合美援推动技术指导,提高农业生产性,有效满足农村的劳动力需求,并以此累积未来丰富、廉价、具有高竞争优势的产业劳动力经济学家比较台湾、韩国与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发展,认为土地改革减小贫富差距与刺激经济发展,是台韩经济发展后来居上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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