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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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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类别股

  类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的一种股份类别,是指在公司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这些股份因认购时间和价格不同、认购者身份各异、交易场所有别,而在流通性、价格、权利及义务上有所区别。

类别股的设计原因

  为什么要在普通股之外再创设出类别股的概念呢?其原因有三点。

  其一,单一的普通股模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普通股其实就是将公司法规定的股份上所具有的各种权利打包组合,公司法假定每个投资者都是公司的所有者并且也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而且没有谈判协商的余地,投资者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事客体的定型化所致,虽提高了效率但没有主体之间充分的利益博弈,不利于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

  其二,资本市场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20多年,单一的普通股带来的弊端之一是投资者不够活跃,因为普通股本身是与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相契合的,这时候谁掌握了多数资本谁就掌握了话语权。显然这让力量弱小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尴尬的地位,其投资积极性不高,但中小投资者是活跃市场的重要生力军。

  其三,投资者利益平衡的需要。公司股东的利益平衡对公司治理是至关重要的,股东之间利益关系处理不好,造成股东僵局甚至公司僵局,公司被迫解散,对股东以及市场来说是两败俱伤的。股东利益平衡其实就是对股东之间财产性权利以及表决权的妥善配置,如某些创始股东可能希望控制公司,而某些小投资者可能更关心自己的收益,平衡这些利益的任务,可以由类别股制度来完成。

  总之一句话,类别股份制度能够直接实现股东具体权利的分离,其所表达的法理内涵是股东权利及其构造不应当被视为公司法的创造物,而应当是公司参与方之间的自由议价缔约的结果,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的基本实现机制实质上是通过对股东权利体系中的归属、收益、参与及处分等多种维度上的权利交换。

类别股的种类及其划分标准

  关于类别股的种类,各个国家基于不同的立法政策考量有不同规定。譬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中,就允许公司创设各种类型的普通股和优先股,同时允许公司创设没有优先分配权的无表决权股。l6日本公司法规定得更为全面,列举了9种不同的类别股:附盈余分配请求权;附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附在股东大会上可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关股份转让受限制股份;附取得请求权股份;附取得条款股份;附全部取得条款股份;附拒绝权股份;附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权利股份。我国学者对类别股种类的认识也有所不同。至于类别股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这涉及类别股的划分标准界定问题。

  具体来说,同普通股一样,类别股的权利构成上也是财产性权利和表决权的组合。投资者就进行投资主要就是为了分享资本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投出去的本金石沉大海没有回报,投资者就不会再进行投资,所以财产眭权利是股份的首要权利。其次重要的就是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其实是股份公司的第二特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运营进行决策以控制公司走向。概括来说,能够成为一个类别的股份,至少是在以下两个权利方面上有所差异:一是财产性权利;二是表决权。因此,在划分种类的时候也应该按照这样一个标准,并且也要在今后创设新种类类别股时遵循这一标准。

  在国内学者的论述中,一般认为类别股是对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赎回权和转换权等股份内容设置不同的股份。有学者认为普通股本身也是一种类别,类别股的划分,应当包括普通股在内。但反对者认为,普通股的权利应符合股权平等原则,对普通股进行表决权分离的做法不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基于我国国情考虑,我国不应当采取这种普通股划分,而应当保证公司普通股的股权统一和完整。

  其实公司究竟应该设置哪些类别股与类别股应该有哪些是不一样的。类别股包括的种类是随着人们对股份这一概念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的,类别股种类的多少,取决于人们对股份究竟能有多少创新。而公司应该设置哪些类别的股份,应该由公司根据自己的融资需求以及公司治理利益的衡量而定。美国公司法中关于类别股的设置就是一个人们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美国1969年《标准公司法》授权董事会发行的股份系列可以在股息率、赎回条件、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沉默资本条款、转换权,以及表决权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还能在普通股类别下创设并发行系列股份。后来,公司法索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授权发行一定数额的股份,却并不规定它们的条件,而是授权董事会在实际发行时再确定发行条件,此即“空白股份”。当股份种类的设置进行到这一步时,可以说,公司章程对股份类别的区分已经只具有名称上的意义了,因为空白股份的权利、义务可以任意由公司来确定。股份权利的任何变化,都会对股东利益造成实际上的影响,因此公司法应当慎重取舍。对于股份种类和股权的确定应当由公司法作出明确的授权规定,允许公司发行普通股之外的类别股,具体有哪些种类,笔者认为除了前文已述及的类别外,还应当有一个更灵活的制度,以便公司根据需要创设出其他种类的类别股。如在赴美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团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类别的影子。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显示,其第一大股东软银持有34.4%的股份,雅虎持股22.6%,只要软银持有的股份不少于15%,就有权去提名一名董事,可以把它看成一个附董事提名权的特殊股份。当然,这种安排也由公司与股东之间签订的投票协议加以保障。其实这种制度类似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采用的策略。福特汽车公司股票分为A股B股,其中B股只有福特家族才能持有,创始人福特规定只要福特家族持有的B股超过6070万股(约四分之一),该家族在公司中的投票权就是40%,其余股东不管持有多少股份都只能享有60%的投票权。

  为什么公司法要在列举式规定类别股种类后,还要再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呢?这是由于公司法本身是一种理想的公司治理范本,是立法者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一般的标准制定的一个模板,之所以制定这个模板是因为如果让人们就现实中的问题一一进行谈判,既不经济也无效率。然而这个模板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们的需求总会有所差异,所以理应允许人们进行个别的谈判与磋商以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纳什均衡”。

参考文献

  • 王真真.类别股及其公司治理价值分析[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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